内容摘要:时代不同,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知与后果判断也有所不同。在倡导性别平等的当代,遏制家庭暴力既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与保障,也是主体地位平等、人格尊严平等的必然追求与应然选择。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家庭成员;人格尊严;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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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不同,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知与后果判断也有所不同。在倡导性别平等的当代,遏制家庭暴力既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与保障,也是主体地位平等、人格尊严平等的必然追求与应然选择。
道义价值:维护权益与捍卫平等
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既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施暴手段、侵害对象、伤害后果、行为性质,也揭示出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肆意侵害行为,是对家庭成员人格尊严的践踏。为此,遏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也是对家庭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与追诉。
古代社会中的家庭暴力,基于家长权、父权、夫权、男权的至高无上而得以遮蔽,并囿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依存、情感牵绊而得以豁免。近代社会中的家庭暴力,基于亲子、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日渐平等、人格独立而遭到抨击与批判,且由于各国亲属立法改革后的权利限制、义务承担而得以收敛与拘束。当代社会中的家庭暴力,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别平等追求与人格尊严维护而遭到抵制与规制,又由于各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与实施而得以遏制与消减。家庭暴力无论发生于何时何地,无论有怎样的法律豁免与道德宽宥,均是对家庭成员人格尊严的野蛮践踏,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只有通过反家庭暴力立法,遏制家庭暴力,才能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滋生的社会土壤与惯习基础,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尊卑身份意识”与“人格隶属观念”。尊卑身份意识的延续,使“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成为亲子暴力、夫妻暴力的道德理由,也使家庭暴力成为父权、夫权、男权的象征,进而使父权、夫权、男权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权源。人格隶属观念的积习,使亲权、配偶权构成亲子暴力、夫妻暴力的法律依据,也使家庭暴力成为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的象征,进而使亲权、配偶权、亲属权成为家庭暴力的权源。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平等、人格独立的粗暴践踏,只有推进反家庭暴力立法,遏制家庭暴力,才能捍卫平等,实现性别公正与家庭正义。
立法追求:促进家庭和谐、保障人格尊严
自20世纪末叶始,一些国家相继完成了遏制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以应对家庭暴力这一具有积习性、全球性、歧视性、危害性的社会顽疾,实现各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无论相关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形式、制度架构、救助措施、制裁手段等有何不同,其均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上达成立法共识与道德共识。
我国早在2001年即把“禁止家庭暴力”列为《婚姻法》修正案中的一项重要规范,“家庭暴力”也被规定为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这一时段针对家庭暴力的适时立法,有助于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法》修正案实施十余年后的当下,家庭暴力已被视为一种恶性膨胀、人性缺失的恶劣行径,其易发性、隐蔽性、习惯性、危害性等再度引发民众的广泛关注与立法热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已然成为适时立法、促进家庭和谐的应然选择。《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与实施,无疑是现代多元社会对社会成员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保护,是自由理念与时代精神的体现,是对家庭秩序、社会和谐的有效维护。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系统工程,需要缜密设计与科学论证。而关注我国乃至国外遏制家庭暴力的立法经验,创设高效严谨的家庭暴力干预机制,将成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然抉择。在选择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应明确体系选择、制度架构与价值追求。具体内容包括:界定家庭暴力的含义;阐释家庭成员的范畴;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明确证据规则与责任承担;构筑司法矫治、社会矫治综合系统;创设社会救助机制。只有系统立法、科学立法,才能遏制家庭暴力、保障人格尊严、实现性别关怀、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行为自由提供制度化的保障,既可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又能促进公民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