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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人民陪审制度建设
2015年07月07日 09: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军锋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党中央首次依法治国为主题中央全会治国理政的新部署。

关键词:新常态;人民陪审制度;制度建设;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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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党中央首次依法治国为主题中央全会治国理政的新部署。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坚持人民司法、推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完整的新论点,新举措,在新常态下开阔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格局,丰畗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内涵,拓展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外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全面深化“法治中国”建设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证支撑,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彰显我国司法制度一个重要创新。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笔者结合所在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谈一些体会。

  1.人大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职能。一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人民群众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民主监督的内容;二是提高法院办案“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民主、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相结合选任人民陪审员,制定严格的选录标准,严把资格审查关,确保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质量;四是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明确陪审职能,公布陪审意见,促进每一个人民陪审员都能有效地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使他们每一次参审都能感受公平正义,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2.提升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管理职能。一是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办法,包含岗位培训、考核奖励、经费保障等内容,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保陪审工作制度化运行;二是强化法院庭审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法律指导与参审保障制度,通过以随机抽取为主方式,实现陪审广泛性和群众性,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发挥引导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岗位,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充分发挥陪审员优势,与法官审理案件形成思维互补,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起到有效疏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四是加强业务培训,通过集中授课、观摩庭审、座谈交流等培训方式,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能力,实现其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廉政素养的提升,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组织模式。一是扩大陪审参与范围。将陪审员使用范围扩展至审判活动全程及其延伸阶段,并详细规定陪审员参与每个阶段工作的具体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包括诉前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陪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调解、执行信访案件见证和接待化解、案后回访、法制宣传。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方式,创造更好的培训条件和机会,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部署落实,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使陪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定化。三是当前案件复杂化、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部分法官法律知识强而缺少专业知识,往往在审判中遇到困难。为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提高参审案件质量,人民陪审员选聘上应注重人员专业化选择。四是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改进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4.赋予人民陪审员更大的事实认定权。最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次推行“1+N”适度分权大陪审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生活阅历和专业知识丰富的特长与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包括庭前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赋予人民陪审员更大的事实认定权,将陪审员使用范围扩展至审判活动全程及其延伸阶段,真正培养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认同感。该院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提高他们的参审热情,积极探索推出不少创新举措。2014年专门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针对婚姻、合同、借贷等纠纷案件,积极组织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着重培养人民陪审员将法律条文运用到现实案件中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陪审员驾驭庭审、采信证据、事实认定、调解技巧等方面的陪审技能。同时,自主研发了一套人民陪审员电子管理系统,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参审、奖惩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并组织有关人员积极申报省、市推动陪审工作的法学研究项目,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应对的动态管理。

  (作者系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教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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