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要改善大病员工保障机制, 68.9%的受访者希望由政府提供可靠的兜底医疗保障, 65.6%的受访者表示要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购买重大疾病的商业保险, 58.4%的受访者建议扩大大病医保报销目录, 37.5%的受访者建议及时修法,适度延长职工受保护的治疗年限。
关键词:受访者;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大病;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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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受访者直言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窄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年轻女教师刘伶利事件发酵多日,也让大病医保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充分考虑了患者的医疗权益?我国大病保险目前还存在什么难题?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9.6%的受访者对大病医保机制表示满意,24.1%的受访者不满意。67.4%的受访者表示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窄,许多药品器材不在社保目录上。68.9%的受访者希望政府提供兜底医疗保障。
受访者的地域分布为,北上广深30.4%,其他一线城市15.8%,二线城市32.0%,三四线城市20.4%。
66.6%受访者认为解除合同时应有具体条款保障员工利益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医院工作的内科大夫王琳(化名)认为,关于职工所患疾病超过两年而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确实会对患者的医疗保障造成一定影响。“若解除劳动关系,患者就无法享受职工医保了。但若患者能承担以前单位替职工缴纳部分的医保费用,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职工医保。”
对这一规定,66.6%的受访者认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有具体条款保障员工利益,60.9%的受访者认为期限外患者的医疗没有了保障。其他还有: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相匹配(39.1%),两年期限太短(36.9%),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可以理解(2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娄宇介绍,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两年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其次,并非医疗期满之后,还在接受治疗的劳动者就会被无条件地解聘,而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者,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目前具体待遇水平由各省自行制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单位的医疗补助费。另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这类劳动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并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
谈到“两年最长期限”,娄宇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医疗期长短,是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密切相关的。工作年限越长,医疗期越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设置医疗期制度的目的,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以保障劳动者不会在因伤病接受治疗停止工作的一段时期内失去工作。“这种保障应当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过短的医疗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但过长也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增加企业负担。立法综合考虑了工作年限和疾病治疗情况,规定了两年的最长期限,应当说是基本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