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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法官是司法强大前提
2014年09月24日 09:37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记者 汪红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应突出重点,分步进行。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改革应先行并作为重点,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专门行政法院,还可尝试建法官自治组织,加强对法官的考评和监管。

关键词:法官;高素质;行政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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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司法体制改革应突出重点,分步进行。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改革应先行并作为重点,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专门行政法院,还可尝试建法官自治组织,加强对法官的考评和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昨天对《法制晚报》记者说,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既非常迫切,又十分敏感艰难,这反映出其重要地位非比寻常。

  改革的推进有赖中央的顶层设计,期盼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能对此给予重视并有所涉及。

  赵大光不久前曾在《理论视野》撰文称,司法体制改革是对人民群众期待的回应。现在老百姓反应最强烈的告状难,其中行政诉讼起诉难、胜诉更难最为突出。

  行政诉讼制度本是化解官民矛盾的科学制度,但如果其不起作用,老百姓就会采用非理性的、不合法的甚至极端的方式去维权,信访不信法乱象由此而生。

  目前制定的法律法规80%以上是由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执行。政府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整体水平、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的提高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行政诉讼,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赵大光强调,司法强大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

  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但应采取由法院和法官自治组织实施为主要形式,法院应当建立一套能够管住和管好法官的切实可行的制度。

  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法官的自治组织来加强对法官的考评监督和管理,授予这个组织必要的权力,这种制度既可以避免外界干预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又可发挥同业监督的有效性。

  目前行政审判还未正常发挥作用。行政审判的重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权的正确行使,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愿意被限制和监督,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诉讼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中全会决定只提到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事实上关于行政法院的建议早就有了,这项改革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意义和作用更加重大,可目前还未提上议事日程,足见改革难度之大。

  但赵大光表示,这是将来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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