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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公共性的开拓
2014年12月22日 02:25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唐文玉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最根本的层面来看,法治的价值在于公共性的开拓。

关键词:公共性;法治;差序格局;私人关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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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缘何需要倡导和施行“法治”?从最根本的层面来看,法治的价值在于公共性的开拓。

  所谓公共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并且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有不同的理解,但公共性的根本属性,是相对于私有性、私人性、私密性等概念而言的,涉及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或者共同体相关联的性质,是一种超越“为自己好”的私人领域的“为大家好”的性质。由此而言,公共性的开拓,其实指的就是超越“为自己好”的私人领域的“为大家好”的公共领域的开拓。在此所述的“大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限定,可以小到互益性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扩展到社区、城市、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公共性是当代中国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面临的大问题,而法治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开拓公共性,以实现中国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

  人类基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习惯于以社群的形式而生存和生活。荀子曾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社群是人类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而只要有社群的存在就必然会发生公共性的问题,由此公共性的问题自古就是人类社会所面对和追寻的问题。费孝通先生依据社会结构的不同,把社群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由团体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另一种则是由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费孝通认为,西方社会偏胜于团体格局,而中国社会偏胜于差序格局。所谓差序格局,依据费孝通的界定,指的是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而推开的私人关系网络。既然是一种私人关系网络,那么则没有明确的界限,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同时不同的人相对于自我而言在关系上自然会存在着亲疏厚薄之分。在差序格局中并非就没有公共性,私人关系网络建构的过程亦即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向外推开的过程,事实上内在地具有“为大家好”的公共性的建构性质,这是因为私人关系网络的建构必然会与他人发生关系,而要得到他人的认可、接受、支持和帮助,就不能单纯地只是为“为自己好”,还需要同时“为他人好”,若干“他人”的集合则构成了“大家”,所以这样一个过程可以看作是公共性建构的过程。只不过基于差序格局而建构的公共性,由于存在着人情关系的亲疏厚薄之分,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个人究竟是否会对他人好、又会好到什么样的程度,需要看对方是谁、对方和自己是什么样的关系,所以这样的公共性具有明显的狭隘性特征。同时,由于在差序格局中,“己”或者说“私”始终位于中心的位置,而“公”只不过是“私”的关系向外拓展的产物,所以这样的公共性非常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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