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近日发布,明确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工作的,经批准可参照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不少于10万元的自主创业费,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
关键词:科研人员;公职;创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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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黑龙江频道8月24日电(记者管建涛)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近日发布,明确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工作的,经批准可参照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不少于10万元的自主创业费,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
“意见”同时规定,用人企业负责缴纳养老保险,个人人事档案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黑龙江省将加快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和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度体系。
为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向种子企业流动, “意见”还强调,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