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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详解浙江保险业价格垄断案六问题
2014年09月02日 15: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周锐 字号

内容摘要: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企业遭罚1.1亿元(人民币,下同)。

关键词:浙江;价格垄断;发改委;保险业;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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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9月2日电 (记者 周锐)在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开出创纪录罚单后,中国国家发改委又披露了其对汽车保险行业反垄断处罚结果。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企业遭罚1.1亿元(人民币,下同)。

  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2日接受媒体采访,就浙江保险业价格垄断案的六方面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1、为什么说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答:《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7号令)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在正常情况下,财险公司在费率上相互竞争,投保人选择质优价低的财险公司并支付保费,财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公司达成协议,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实际上限制了财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2、在本案中,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而对保险公司从轻处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本案中,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险公司多次集体开会、磋商,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限定了保险费率的折扣幅度。还通过组织自律检查、处罚违约行为等方式,推动当地各财险公司实施自律公约,是垄断协议的主要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我们依法给予法定最高50万元的罚款。各财险公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违法责任较轻,违法情节也较轻,所以按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比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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