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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有权要求受理检察院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2014年10月28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键词:举报人;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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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最高检举报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按照这些规定,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举报人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还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此外,举报工作规定还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

  举报工作规定还明确提出,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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