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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规: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可公开听证
2014年11月21日 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庄庆鸿 字号

内容摘要:这是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第一次明确受理申诉2月内应决定是否复查,并加大公开力度。根据最高检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将在网上公开。

关键词:申诉;公开;刑事;听证;刑事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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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庄庆鸿)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这是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第一次明确受理申诉2月内应决定是否复查,并加大公开力度。

  “此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新版《复查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其中,明确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新版《复查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决定中止(终止)办理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等。

  此次修改还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

  如调整原《复查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将“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坚持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

  新版《复查规定》加大了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

  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案件”。

  根据最高检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将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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