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防范风险,促进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保监会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养老保障;管理;保监会;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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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网站24日消息,为防范风险,促进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保监会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办法还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规范进行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郭晓萍)
办法全文如下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