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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时期的人民司法
2016年07月14日 08:3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范晓东 字号

内容摘要: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问题, 1940年5月10日,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给各县司法处的指示信中作出了关于“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重大决定,这标志着边区的司法工作朝着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方向逐渐转变。

关键词:司法工作;司法;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西安事变;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根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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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这是一篇划时代的著作,对当时边区的政策和发展方向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问题,1940年5月10日,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在给各县司法处的指示信中作出了关于“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重大决定,这标志着边区的司法工作朝着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方向逐渐转变。1942年的整风运动也促使边区的司法工作者总结经验教训,重新认识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

  破除旧法与旧司法的影响

  西安事变后,在陕甘宁等边区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各个边区政权赢得了宝贵的建设时机。但是司法工作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开拓过程中,司法工作受国民政府确立的体制和法律的影响较大,司法工作遭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高层和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批评。

  显然,最初的许多抗日革命根据地没能适应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任务转型,没能根据实际情况的迅速发展创造性地开展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探索。边区初期司法工作中的缺陷逐渐暴露并扩大,司法工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逐渐扩大。

  早期边区的部分司法干部受到国民政府主导的司法制度和思想影响较大,不顾客观实际奉行“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思想。比如:在处理群众斗争案件时,不能站在群众的角度来积极扶持群众;把群众斗争激烈的地方看成罪恶;向群众头上浇冷水,积压群众斗争案件。司法部门根据中立原则,经常认为群众团体过左、过于片面;而群众团体则认为司法人员是勾结上层,偏向上层。这种矛盾激化后就形成互相对立、互相诟病、互相破坏威信的恶果。上述情况,引起了边区领导层的不满和警惕,开始思考新的出路和办法。

  1942年10月—1943年1月的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批评了不顾边区实际,硬搬旧法和旧司法制度的错误倾向,要求司法完全符合边区和人民的需要,改善司法工作,制定新的司法政策,即大规模开展民间调解,彻底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

  1943年晋察冀第一届参议会的政府报告中确立了关于司法工作的四点原则。一是认为司法工作是政权工作的一部分,要矫正以往所谓司法独立脱离政治领导之弊。二是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保证政府各种政策之执行,保护抗日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对汉奸、盗匪及违反法令者予以裁判。三是法官必须依靠民意,依靠调查研究的材料进行审判,矫正以往法官坐在家里死啃条文的习惯。四是对犯人用感化教育政策,反对报复主义。

  谢觉哉阅完材料后在日记中写到:除第四条外,其余三条尤其是第三条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做得很差。由此可见,当时谢老对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十分不满意。习仲勋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司法工作,如果不从团结老百姓、教育老百姓方面着眼,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的话,即使官司断得清楚,判决书写得漂亮,则这个“断官司”和“判决书”的本身,仍将是失败的,因为它和所属人民的要求相差很远。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由此可见,当时边区领导层希望抛弃旧司法工作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通过走群众路线开创新型司法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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