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堵塞;制度;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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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是如何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的?
答: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问:《条例》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是,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