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用制度管住干预司法之手
2014年11月24日 02:34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万钧 字号

内容摘要: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正司法的最大妨碍往往来自于对司法进行任意干预的闲不住的“权力之手”。

关键词:司法;制度;领导干部;党内法规;四中全会

作者简介: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正司法的最大妨碍往往来自于对司法进行任意干预的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度创新,抓住了当前推进司法公正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也成为此次全会诸多改革措施中的一个突出亮点。

  然而,有好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仅仅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何记录、谁来记录,如何通报、向谁通报,谁来追责、怎样追责……这一系列的执行环节如果不能明晰规范可操作,制度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一些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在欣喜之余也担心,凡是能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有相当能量的上级或实权部门的领导,别说普通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检察长都惹不起。而且随着从严治党的“螺丝钉”越拧越紧,今天明目张胆打招呼、批条子的越来越少,往往就是一个电话、几声私语,地点本就私密,又故意说得转弯抹角、模棱两可,如何记录、向谁汇报都是难题,更不要说后续的通报、问责了。应该承认,他们的担心并非全无道理。

  要想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从问题入手,在破除不敢、不愿、不能三个关键点上着力。

  破除司法地方化是关键。一些地方司法部门之所以不敢坚持原则,关键就是在实际利益上严重依附或者依靠地方,腰杆硬不起来。一方面,司法部门在财政上仰地方政府的鼻息,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支出都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拨付,从机关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地方的支持,自然也就缺少杜绝对方干预的底气;另一方面,在当前的体制安排下,地方法院院长事实上是地方政府首脑的下级,无论是党内职务、还是行政级别,都低于地方主要领导,自然难以抵挡来自上级的干预。对症下药的方法就是打破司法的地方化,尽量避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财物方面对地方的过度依赖。今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央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就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另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用意也大体在此。如果这些改革举措能够如愿推进,对于化解司法地方化的顽症应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