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何哲:拓展网络空间的立法形式
2015年12月24日 08:36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何哲 字号

内容摘要:网络社会是人类发展的新的社会空间域态、新的组织结构形态与新的历史阶段,亟需相应的法律体系体现网络空间本身的特点,这就要求充分探索与拓展网络空间立法的形式。

关键词:立法;立法形式;网络社会;网络立法;网络

作者简介:

  网络社会是人类发展的新的社会空间域态、新的组织结构形态与新的历史阶段,亟需相应的法律体系体现网络空间本身的特点,这就要求充分探索与拓展网络空间立法的形式。

  传统立法形式的局限

  所谓传统立法形式,并不是指这一立法形式本身的陈旧,而是指与网络社会阶段相对应的传统社会的立法,而传统社会立法形式主要是体现了人类工业文明的特点,即集中性、专业性、封闭性。

  集中性。传统社会立法是典型的集中性立法,即在某一个特点时点,由特定的立法人员集中在某一地点进行讨论、酝酿、表决的立法形式,而所立的法则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生效,直至下一次集中性立法再给予修正。而这一立法形式是典型地服务于传统社会,体现了工业社会规模化集中化稳定化的社会结构与行为特点。

  专业性。传统社会的立法主要是专业性立法,即立法人员往往从事较长时期的立法工作,或者有专业的立法组织体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为立法过程服务。无论怎么体现,其立法都体现出了专业性。

  封闭性。由于集中性与专业性,因此传统社会立法过程总是封闭性较强的立法,即便公众有所参与,也处于立法中某些阶段咨询意见的过程,而无法在一开始或者全过程就充分实现立法的广泛参与。

  以上的三个特点,在传统时代并无不妥,然而面对广泛参与、充分密集多样性的活动和专业与非专业性模糊的网络社会,无论是立法形式还是立法结果,在面对新的网络社会活动,都将越来越表现出捉襟见肘的困境。

  集中性的立法无法体现出网络社会日新月异的动态发展与广泛的参与性。集中性的立法其假定社会结构在一定时间段是相对稳定的,因此阶段性集中的立法活动可以满足实际社会活动治理的需要。而网络社会则是不断在密集演化的,其社会活动随时都在推陈出新,因此集中性的立法无法实现对于新的领域的法律覆盖,从而导致了在网络社会演化创新速度越快,网络社会中的法律空白也越来越大的窘境。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