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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下)
2016年01月26日 10: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晋藩 字号

内容摘要: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 ,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综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声法治呐喊。我们要从这座宏伟的智库中继受宝贵的遗产,为拓展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服务。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色;话语体系;法学;著作

作者简介:

  从古代法治思维与法学著作看中华法文化价值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综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声法治呐喊。此后,法为“治国之具”便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无论是汉族的统一政权,还是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立国之始都积极立法。北魏孝文帝“凡立法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

  在司法方面,法家主张援法断罪。至晋朝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此义明确表达了罪刑法定的认识,是否已形成法律条文,由于《晋律》已佚,不得而知。但从北周和唐朝关于律法断罪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推测晋律已将刘颂的建议法律化了。特别是《唐律疏议》做出的“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被此后历代传承,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它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早于西方一千多年。

  唐朝,魏征曾将国家、皇帝、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形象的比喻,国家是一匹奔马,骑手是皇帝,皇帝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个比喻说明在专制制度下,法治的实施受到了君主的制约。

  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也产生了具有特殊形式和特殊发展规律的法学。中国古代典籍中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但不能就此否定中国古代特有的“法学”的存在。辉煌百代的伟大中华法系,怎么可能没有法学的支撑?汉唐以来规范详密、制度完备的中国法律传统,怎么可能没有法学为其论证和指导?

  中国古代法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先秦和秦汉以后两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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