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大数据;共同侵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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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大数据应用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相对于网络时代以数据存储和数据传输为主要内容,大数据时代是以数据挖掘和数据应用为主要目的。在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网络异化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显现出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与滞后性。
[关键词]大数据;共同侵权;间接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6)06-0099-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6BFX134)
[作者简介]于志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网络法。
一、大数据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一)大数据对于知识产权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的发展壮大为智力成果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式,即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方式几乎为零成本,因此,网络技术的出现,不但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而且对当代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赋予知识产权制度以鲜明的时代技术特征,将其称为“网络知识产权”。[1]所以,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具有一种天然的契合性,这种天然的契合性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大数据时代是在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在大数据时代,信息高度个性化是一种最明显的特征,信息是针对个体的要求,经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分析的过程,由大数据的运算模式专门配送的个性化的数据信息。例如,在网络时代,我们如果想要阅读某一作者的作品,可能要借助于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网页返回的可能是所有关于搜索内容的网页内容,然后我们还要进行人工筛选进行选择,因为这些返回的网页是通过网络爬虫抓取的所有关于搜索词条的结果,这些结果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列,但很多网页并不是你想要的。在大数据时代,搜索返回的结果可能就是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内容,某一作者的作品就会只包括他的作品,不会再有相关评论的网页、销售的网页、科幻迷们的网页等等。你可以只在他的作品中选择喜欢的进行阅读,这样作品的传播更加有针对性、传播速度更快。从这个层面上讲,作品的传播效率更高,对于知识产权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而有效。
(二)大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最大的可能性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数据共享,二是数据垄断。
大数据的基本前提还是在于数据,数据开放是数据共享的基础,因此,只有数据开放才能将数据进行有效整合,使得数据的价值得以提升,最终达到一个数据增值的效果。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自由的流动才能带来额外的价值,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集约化发展。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代表私权;数据共享则强调公开与共享,代表多数人利益,是公权的一种,两者难免存在利益冲突。数据生成者为捍卫私权,不愿分享和公开数据,或基于其他考虑,仅选择性公开分享非重要数据。二者之间的冲突包括:数据共享性和知识产权专有性之间的冲突;数据分享无国界要求和知识产权地域性之间的冲突;数据更新速度快和知识产权时效性之间的冲突。[2]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因为数据共享的需求,产生了互联网,因为互联网才产生了大数据。但出于商业或利益或其他层面的考虑,互联网中的数据被圈了起来,于是,如今的大数据被各类商业机构占有、控制了,成了这些机构的资源、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大数据的垄断与大数据的本质背道而驰,最终毁掉的是大数据的价值。[3]比如,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后,专家分析认为,两巨头合并后不仅占有绝对优势市场份额,而且有通过垄断大数据取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性。权威报告显示,2015年滴滴出行订单总量达到14.3亿,相当于美国2015年所有出租车订单量的近两倍。这个巨大的数据蛋糕中,个人信息、出行习惯、消费偏好、地理位置等数据资源一应俱全,利用先进算法进行挖掘,融入社交、电商等交易模式,其衍生价值难以估量。除此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数据涉及国家信息安全。从可能性看,合并既会造成从业司机和消费者议价能力降低、行业创新力下降,而且数据垄断背后的巨大暴利空间和信息安全漏洞也令人担忧。[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