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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理讲法理
2017年01月16日 08:3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陈柏峰 字号

内容摘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关键词:法理;苏力;法治;理论性话题;法理问题

作者简介: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二十年前,苏力的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如一声春雷在中国法学界响起。今天,有必要重新审视这本著作,并以此为契机反思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的问题。这本著作给中国法学带来的影响依然没有消退,其中关注的问题依然鲜活。变法与法治、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法律规则与非正式制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科学等诸多问题,依然是当代中国法治或法学的热点;它所展现的研究方法的转换也同样影响深远,为199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社科法学”研究提供了具有范本意义的学术著作。

  苏力揭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法律制度与本土资源之间产生的冲突,提出了现代法治同中国本土环境的协调或融合问题,引申出对“中国应当实行什么样的法治”以及“怎样实行法治”等宏大问题的追问。

  从法律规避个案出发,梳理引申出的是对国家法实际功能的讨论,以及对法律多元现象的讨论

  苏力的写作方式与同年龄同时代学者颇为不同,这种不同曾给法学界带来了一股清风,甚至对法学摆脱“幼稚”之名作出了杰出贡献。这种不同,可以概括为“从事理讲法理”,不抽象地讲过去学者所爱讲的那一套法理(今天仍有很大市场),而是从事理切入讨论法理问题。

  如在对一起“私了”案件的分析中,苏力讨论了法律规避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多元问题。苏力诉诸的其实是常识、常情与常理,而这些常识、常情与常理在当时已经被很多学者遗忘或不屑一顾。学者对“私了”愚昧的判断,其实建立在自己的生活格局和社会基础上,以现代性的城市生活为预设和基础。因此他们很容易将自己的理性当作普适的理性,从而将“私了”的当事人斥之为“愚昧”。然而,没有抽象的理性,只有具体环境制约下的理性。只有理解了具体环境制约下的理性,才能进一步揭示隐藏在当事人“理性”背后的理论性问题。从法律规避个案出发,梳理引申出的是对国家法实际功能的讨论,以及对法律多元现象的讨论。国家法以一种“不在场”的独特方式在场,成为“私了”的背景和制约因素之一。

  如果不从常理出发,根本就不可能提出法律规避、法律多元、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关系等一系列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的理论性话题

  由此引出对法律多元问题的讨论,苏力在那时就预测,中国的法律多元问题将会进一步加剧和凸显。今天,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法律多元在新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成为现实,多元规范既是国家治理的难题,也是国家治理的资源,法律多元问题考验着中国法治。尤其是随着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规范的强化,国家越来越面临着正式规范的内部整合、法律与党规党纪的整合、国家对社会性规范的整合等问题。如果不从常理出发,根本就不可能提出法律规避、法律多元、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关系等一系列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的理论性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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