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关键词: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腐败;力量;权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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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方案提到,三个省市将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一举措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促进反腐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由此,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从党内扩展到党外,越来越涉及关键的政治改革方面,越来越在国家层面上得到落实。
整合分布的反腐力量
党的十八来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就。如何将这些成就保持下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化格局,并进一步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是今后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正如方案指出的那样,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味着反腐败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公权力行使的规范性问题不只是一个政党的事情,更是一个国家的事情;不只是一个关键的党纪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监督公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力滥用,关系政党存亡、国家安危和群众利益。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已经在用词上对这一转变作了明确交代。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取代。这意味着,反腐败斗争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而且会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应当对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提出要求。监察机构的调查检举可以扩展到公共事业单位,进而包括所有私人部门、经济活动频繁的金融行业。一句话,凡是涉及腐蚀公权力的领域都应该接受监察。
“机构整合”“独立性”“全覆盖”服务于这一思路,是反腐败从政党行为到国家行为的实践形式。按照方案的要求,新成立的监察体制实际是一条独立、垂直的管理条线,将整合、重塑过去分布于政府、检察院等机构的反腐力量,包含腐败预防和打击的各个环节,采取侦查、取证、审讯等各种监察手段,具有纠举、弹劾甚至审计的权力。监察对象将面向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这将有利于强化监督职能,形成独立、统一的监督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