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好企业与比稿者的权益,既能让比稿者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也能打消靠比稿来骗稿或抄袭的无良商业行为。
关键词:抄袭;广告业;公正;创意;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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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刷屏,文章的发布者是一家名为A&A Communication的公关公司,文中称由黄磊任品牌创始人的黄小厨于北京举办的noob市集的活动现场与他们为本活动的设计方案重合度极高。而该公司仅参与了黄小厨的比稿,最终并没有中标,因此声明对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4月24日,黄磊在微博上回应,虽然对创意招标细节不清楚,但不能容忍知识产权方面出问题,会调查此事。
目前来看,此事件中到底是一方想蹭热点还是另一方确有抄袭行为,仍有待专家或权威部门作出判定。但该事件使得外人并不熟悉的广告行业所谓的比稿、骗稿、抄袭等现象浮出水面。笔者认为,我们亟需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定标准,既做到鼓励创新,保护原创性、独创性内容,又要避免随意认定抄袭行为。
比稿主要指有的广告主不会将广告计划立即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而是让多家广告公司彼此竞争,再从中选择最优秀、最满意的广告公司。理论上,比稿可以让企业找到最合适的广告公司,获得更完美的广告设计或创意,广告公司或作者也更有可能依靠实力赢得业务。但抛开此尚无定论的个案,现实中确实不排除一些企业或个人无视诚信和道德,打着比稿的旗号行骗稿或抄袭之事,即让众多参与者投稿或竞标,但却否定所有的方案和创意,然而其最终出炉的方案又与参与比稿的某一个方案高度相似,或者是几个方案的拼凑和综合。
这样的骗稿或者说是抄袭,显然侵犯了作者的知识产权,让作者辛辛苦苦的投入打了水漂,骗稿或抄袭者却得了实惠。与单纯的文字稿件和图片稿件有所不同,很多广告的设计方案包括多种元素、多种形式,很难直观地判定是独创还是抄袭。特别是一些企业会提前给参与设计者设定相应的要求或范围,这样一来,参与比稿者越多,就越有可能出现相似的创意。
因此,判定到底是比稿中的合理借鉴还是赤裸裸的抄袭,不能仅看相似度和借鉴程度,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相对于比稿者的优势地位加以判定。一般来说,比稿者互相不知道竞争者的完整方案及创意,而企业则完全清楚比稿者的创意。这就要求,即然是比稿,就要有比稿的结果,企业必须公布最终的中标结果。公布结果后,如果有比稿者认为中标方案抄袭了其方案,则可以通过投稿时间和方案中的关键因素来判定。如果中标者的投稿时间靠后,且方案内容又与前者有40%以上的相似之处,就可判定为抄袭。
笔者认为,如果企业否定了全部比稿者却又自行设计了方案,那么无论是形状、图案还是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与比稿内容有多少相似度,都应认定涉嫌抄袭。因为要求别人参与比稿又否定所有比稿内容,本身就不诚信,也不合常理,可推定其自行设计的方案借鉴了比稿内容,属于抄袭。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好企业与比稿者的权益,既能让比稿者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也能打消靠比稿来骗稿或抄袭的无良商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