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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诠释学视域内“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之反思
2015年03月13日 16:05 来源:《北方法学》2015年第1期 作者:王祖书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法诠释学;类推;诠释循环;类型

作者简介:

  摘要:法学理论通说将“可能的字义”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界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诠释学思想的影响,法诠释学理论逐渐发展起来。该理论对“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以考夫曼及其学生哈斯默尔为代表,从根本上否认“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并坚持将类型代替“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以埃塞尔为代表,并不全面否定“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只是对此提出质疑;以拉伦茨为代表,完全站在通说的立场,对“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持肯定态度。按照法治的基本精神,必须保留“可能的字义”理论作为法律解释的界限。

  关键词:法诠释学 类推 诠释循环 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理论一般认为,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其意义在于人们因循法律规范安排其社会生活,在此意义上,人们自然认为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字义作为解释法律的固有界限。因此,解释法律意味着对法律用语的字义进行探究,即探究该法律用语所表达的事实、价值与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国学者齐佩利乌斯(R.Zippelius)指出:“无论如何,人们会在这一点上同意古典解释理论,即所有的解释努力都应当从法律的可能的词义出发。”[1]他进一步认为:“可能之语义的界限也即是解释的界限。如果法学要越过这一界限,则不能再通过法律解释,而只能借助法律补充性的,或法律纠正性的法律续造,尤其是通过‘漏洞填补’来实现。”[2]因此,“可能的字义”就被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之间的界限,法律解释就是在探求法律条文字义的可能意义,这已经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承认。在刑法领域为贯彻罪刑法定的保障功能,更应作如此理解。1958年,德国刑法学者G.贝曼(G.Baumann)撰写了题为《刑法中作为解释界限的自然字义》的论文,提出“以自然字义作为解释界限”的理论,希冀借助人们所理解的刑法条文的自然字义形成一道解释界限,他认为如果一方面主张类推禁止,但另一方面却又以过度延伸的字词解释填补法律漏洞,这将是荒谬的,所以,凡承认刑法中的字义是法律适用者的界限者,就不会同意法官可以依照一个或数个刑罚规定的意义而将字义界限延伸出于自然意义(naturliche Bedutung)之外,否则,安全界限将失去它的意义,类推也会被伪称为扩张解释而四处蔓延。[3]根据他的观点,在罪刑法定以及禁止类推的原则下,就是要将可罚的行为与不罚的行为做一个清楚的划分,以刑法规范的书面形式事先向全体人民宣告何处为刑罚的界限,而被全体人民所理解的刑法条文的自然字义就是这个解释的界限。从此引出德国法学理论通说的观点,即所有法律解释必须从可能的字义的解释出发,并将“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的最外部的界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伽达默尔(H.G.Gadamer)的本体论诠释学思想影响的日益扩大,法诠释学(Juristische Hermeneutik)理论首先在德国兴起。在1961年德国年度公法学会上,德国学者H.Ehmak教授首次援用伽达默尔的“前理解(Vorverstandnis)”概念,阐述了法律专家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如何设定作为必然构成要素的“前理解”。随后,“前理解”这一概念在法学领域被继受并逐渐发展起来。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出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埃塞尔(J.Esser)、拉伦茨(K.Larenz)、考夫曼(A.Kaufmann)和哈斯默尔(W.Hassemer)等人成为这一学派的代表性人物。由于伽达默尔的目的在于建构一个关于理解的哲学,而法学者的兴趣则在于在诠释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普适价值的法哲学体系,这一由法诠释学向法哲学转向的工作主要是由考夫曼完成的。其中在法解释理论上,前述学者对“可能的字义”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尤其是以考夫曼和哈斯默尔等刑法学者为代表,彻底否定了通说的见解,例如考夫曼就明确地宣称:“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4]而“‘可能的字义’无非就是类推,它只是法律适用者虚拟的一个另类名称,以免触及刑法上的禁止类推”,[5]所以“即便在‘可能文义’的范围之内,法官所从事的法律解释与适用,仍然是在类推,因此,‘以可能文义作为界限以区别二者’的说法根本就不成立,况且,也不存在‘明确而单义的字义’”。[6]这些理论一方面在德国产生了广泛地影响,甚至当代德国某些学者仍然认为,实际上追问可能的文义往往也是徒劳无益的;另一方面更为深刻地影响了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这一点可以从国内刑法学界通过对“可能的字义”作为解释界限的质疑,从而进一步得出“禁止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结论中看出,从这些学者论文的引证中,可以发现其论证的主要理论资源即来自于考夫曼的前述思想。[7]在此对法诠释学关于“可能的字义”理论进行深入地反思,对于澄清这一理论上的困惑显得格外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首先从法学理论对诠释学理论的继受这一视角,探讨法诠释学理论对“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的重要影响,为进一步考察“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的价值和意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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