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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不批捕缘何引轩然大波
2015年04月21日 09:5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马 超 字号

内容摘要:不批捕就是无罪”是完全错误的观念,不批捕依旧可以起诉判刑,现在有很多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未经逮捕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

关键词:批捕;虐童案;逮捕;犯罪嫌疑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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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批捕就是无罪”是完全错误的观念,不批捕依旧可以起诉判刑,现在有很多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未经逮捕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

  之所以有这么多网友质疑,主要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再加上有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是,我们不能用情感替代法律

  4月19日14时51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了一条微博:【重大发布】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微博一经发布,旋即引起轩然大波。截至今天下午14时,已有近千条评论,1500余人转发,但绝大部分评论为反对、质疑之声。

  针对质疑,4月19日20时59分,@南京检察再发一条微博,解释不批捕虐童案养母李征琴的4点理由。截至今天14时,这条微博的阅读量已经超过了10万,评论500余条,转发800余人次。但是,评论中大多数依然是网友“愤怒”的声音。

  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法律适用也并无太大争议的轻伤害刑事案件,缘何引来如此高的关注度?《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专门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

  4月4日,一组南京市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像是被鞭子抽过,脚也高高肿起。随后,南京警方介入调查,并于4月5日凌晨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男童养母李征琴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工作意见(试行)》,4月16日下午,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专门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邀请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和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相关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共18人参加此次听证会。据了解,绝大多数与会人员倾向于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均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

  质疑源于不熟悉法律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法律适用也没有什么争议,但之所以‘不予批准逮捕’这个决定引来这么多网友质疑,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因为大家不懂法律”。

  “大部分网友认为,孩子被打得那么重,不批捕就把人放了?不要说他们,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法制记者,要不是参加听证会,也肯定认为就是这么回事儿,但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黄琼花说,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

  据黄琼花介绍,听证会上她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会不会继续作案,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我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是正确的,批捕与否,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法律问题,而不是情绪问题。但是,我也能理解网友的愤怒、质疑,因为这个问题真的很专业。”

  “在参加听证会之前,我专门做了功课,咨询了两位专家才弄明白批捕与不批捕究竟意味着什么。像这个案子,不批捕绝不意味着无罪,更不意味着施暴者李征琴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李征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她的刑。”黄琼花说,自己在跟家人解释的时候,解释了好几遍才勉勉强强解释明白。

  据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薛火根律师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薛火根说,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批捕就是无罪”是完全错误的观念,不批捕依旧可以起诉判刑,现在有很多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未经逮捕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

  “就这个案件而言,首先,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其次,养母李征琴不具备上述逮捕条件,所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是正确的。之所以有这么多网友质疑,主要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再加上有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是,我们不能用情感替代法律。”薛火根说。

  不批捕的轻伤害案件不少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有多少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未经批捕而直接被移送审查起诉(简称直诉案件)呢?《法制日报》记者从多地检察机关了解到了一组数据。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2014年共受理故意伤害案115件134人,未批捕42件48人,不批捕率为35.8%;2014年共起诉故意伤害案件187件240人,其中直诉案件为128件154人,占比为53.5%。

  太仓市检察院2013年受理故意伤害案74件92人,未批捕24件32人,不批捕率32.4%;2014年受理54件66人,批捕11件14人,不批捕率20.4%;2013年起诉故意伤害案114件131人,其中直诉73件82人,占比64%;2014年起诉88件118人,直诉48件65人,占比54.6%。

  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2013年受理故意伤害案11件11人,未批捕2件2人,不批捕率18.1%;2014年受理9件9人,未批捕0件;2013年起诉故意伤害案48件57人,其中直诉案件37件46人,占比77%;2014年起诉49件56人,直诉40件47人,占比81.6%。

  “单纯从数据方面分析,故意伤害案件的不批捕率还是占有相当比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条的规定,逮捕的条件除了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外,还要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钟楼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除了要审查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相关证据是否查证属实等要件外,还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到的刑期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应当准确、慎重地适用这一强制措施,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该负责人表示。

  而江阴市检察院撰写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非刑罚化处理机制研究》报告则指出,2011年至2014年,轻伤害案件受理案件数及受案人数约占故意伤害案件受案总数的80%左右,有12.2%轻伤害案件被非刑罚化处理。

  报告指出,刑罚化处理轻伤害案件,严格、漫长的司法程序不仅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承办人疲于奔命,也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身心俱疲,最终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甚至制造新的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非刑罚化处理轻伤害案件,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挽救加害人,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制日报南京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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