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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2015年12月15日 19: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罗沙 王茜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同时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发布;案件;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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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罗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同时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死一伤三”即可入罪,“隐形股东”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说,此前法律中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此,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等,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

  沈亮说,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对此,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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