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关键词:法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总则;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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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6月27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完善法人制度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李适时说。
李适时指出,之所以采取新的分类,主要考虑:一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二是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三是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据此,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需要说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规定了比较典型的法人具体形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相应地,草案不再规定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内容。”李适时说。
李适时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说明的同时,还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情况。据悉,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据此,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需要说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规定了比较典型的法人具体形式,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相应地,草案不再规定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内容。”李适时说。
李适时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说明的同时,还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情况。据悉,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