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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机能的冲突和调和
2015年01月26日 16:23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作者:贺晓红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风险社会;秩序维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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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风险社会向刑法理论提出了诸多议题,也为刑法秩序维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的冲突与协调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风险社会中,刑法这两种机能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法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以及公众对刑法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预期过高。不论是自由刑法观还是安全刑法观都有其缺陷,而合目的且合理的刑事政策应为目前最佳的选择。面对风险社会,法律专家需要注重理性认知之培养。

  关键词:风险社会;秩序维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刑事政策

  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来自于社会学领域的“风险社会”概念极为青睐,许多论著在谈及诸如危险犯、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超个人法益、严格责任、跨国犯罪等问题时,皆以“风险社会”作为开篇。不过,贝克所著《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一书,除了以接近预言式的口吻为我们掀开从工业社会向另一个“现代”(或第二现代)社会,即风险社会这一图景的一角之外,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即贝克所言的“反思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反思性现代化意味着怀疑论延伸到了科学工作的基础和危险之中,因此,科学既被普遍化了,也被神秘化了。”{1}这一“反思性”或者“自反性”的思考方式,为我们思考刑法理论如何在“风险社会”中以开放而非闭锁的状态、以联动而非僵化的姿态,合目的且合理地使用技术性工具有所作为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风险与风险社会

  关于风险社会的讨论早已不局限于社会学领域和哲学领域,“风险社会”触动了社会制度构建的基本模式,也相应地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动。在展开本文核心论题之前,对于“风险社会”,我们需要注意到如下三点:

  第一,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风险”不同于“危险”。与危险相反,风险的概念昭示出人类已经创造了另一种文明,在这种文明之中,人类依据自己的决定所为的各种活动的后果都会具备可预见性,基于此,人类可以控制原本无法控制的事情。人类可以有意地采取各种预防性行动,根据风险创制出相应的制度,并基于此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以战胜人类活动可能会产生的各种副作用。{2}如此说来,贝克是两分地看待“风险”的,风险对社会既是威胁,也是推动力。

  第二,贝克对于“风险社会”的描述并不仅限于现代科技所造成的地区性的以致于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包括现代社会结构的变化及其导致的生活形式的变化。

  第三,所谓的“风险社会”并非仅仅如贝克所描述的那样。吉登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风险具有比在前现代社会严重的后果,但它们往往具有反事实的性质,即实际发生的可能性要小。{3}当然,还有如斯科特·拉什从文化意义上对风险社会的理解,拉什提出“风险文化”的观点,并认为在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只是被察觉、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4}从总体上说,我们不可忽视人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向前迈进的过程中,各种技术风险、制度风险、政治风险等呈现增多的趋势,且某些风险似乎超越了人类的控制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以及未来的无限可能性,从公众到专家并未已经完全掌握所有的风险信息,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均衡性以及公众、专家对于风险的不同思考方式,在公众以及专家中出现了鸿沟,其结果是公众对专家的不信任以及公众焦虑情绪的畸形强化。

  虽然人类对于身处的社会的认识会不断深化,“风险社会”未必能够说明现代社会的全貌,但是,“风险社会”作为现代社会所显现出来的重要背景向刑法秩序维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冲突这一永恒命题提出了一个关键的议题: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在风险社会背景之下冲突发生的原因为何?我国刑法理论该如何应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问题?对这些问题所作出的回答,反映出上述与风险社会相关联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所立论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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