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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
2016年08月28日 12: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崔龙均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诉讼;侵财;诉讼欺诈侵财;诈骗罪;欺诈

作者简介:

  一、何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

  (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义

  关于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义,理论界尚有分歧,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观点是学术界多数人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侵财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的行为。这一观点将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四种类型,强调诉讼欺诈行为产生于诉讼过程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并非一定要产生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只是诉讼欺诈行为达到侵财目的而采取的方式,而非诉讼欺诈行为构成的时间要素或环境因素。

  (二)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现实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侵财行为通过各种形式显现出来。行为人或是自己伪造证据,如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或是利用别人隐私,胁迫其以书面形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利用他人的错误或失误,以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履行等等。但这些行为都有以下共同的现实表现:

  1、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行为一方面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在调处纠纷作用中的可信度。使司法活动背离真实、公正的价值目标,极大地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同时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2、通过诉讼的手段达到侵财的目的。行为人无论是自己伪造证据,还是胁迫他人在违背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还是利用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凭证要求再次履行,均是以通过诉讼方式而达到侵财目的的。

  3、诉讼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对被害人财产作出错误处分,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被害人则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三)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进行处理,首先要界定清楚该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构成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又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中,以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客体。

  第二,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是构成诉讼欺诈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准备阶段;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是诉讼欺诈行为必备的形式要件;法院对被害人财产做出错误处分,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被害人则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是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均可。

  第四,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其根本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取得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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