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传统中国法;精神;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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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法文化的视野和法哲学的方法,重新审视和揭示了传统中国法的精神,进而探讨它的哲学及其意义等相关问题。认为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亦即在人为称首的思想指导下,以仁义为内核的重生与讲礼的对立统一。在有机宇宙观下,重生与讲礼对立统一的理想是和谐、合理、公平。如果与近代西方法相比较,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存在着宗法血缘和专制等级的缺失,但更有超越宗法血缘和追求合理秩序的普适性,因此并不违背人类法律的内在使命和基本价值;而且这个精神扎根于万物有序与生生不息的自然之理,是中国人固有的世界观及其正当性所在,亦是中华文明历五千年风雨而绵延不绝的思想根源,甚至还有可能是我们创新中国法文化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
关键词:传统中国法 精神 哲学
一、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
道德人文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一种文化类型。以传统中国为代表的古代东亚文化都属于这种类型。道德人文在本质上有别于以宗教或以科学为核心的其它文化类型,如古代印度的宗教文化和近代西方的科学文化。那么,什么是传统中国的道德人文呢?这个问题在文史哲学界虽早有探讨,但在法学界却未曾得到认真对待。我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理论的探索,认识到传统中国法内含了人文性和道德性,所以,从文化类型学上说,它是一种以道德为核心的文化类型。这意味着在法文化的本质,亦即法的文化属性上,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
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首先表现在它“人为称首”的人文性上。中国文化一向认为,人在万物之中,所以与万物共生;但人又是万物之灵,所以人为贵。这种人为贵的思想,在唐律上被表述为人为称首。《唐律疏议·名例》说:“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人为称首”就是以人为首的意思,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人文性的根本,由此可见传统中国法的人文性。与此同时,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还表现在它“德礼为本”的道德性上。同样,在《唐律疏议·名例》的“疏议”中亦说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德礼是传统中国的道德。在传统中国的观念中,德曰生,生为仁,仁即爱,所以,德体现了对生命的重视,可谓之重生。而礼就是讲理,讲理体现了道,亦即义;因为义为宜,宜为理,理为道。这样,重生就是由德而仁,讲礼就是由道而义,重生与讲礼合为道德仁义。道德仁义是传统中国道德性的根本体现,以人为首是传统中国人文性的根本体现,两者有机结合为一体,形成了在人为称首的思想指导下,以道德仁义为内核的重生与讲礼的对立统一。这就是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
二、传统中国法道德人文精神的表征
对于传统中国法道德人文精神的表征,最好还是落实到对三纲五常的贯彻和实施上来理解,因为三纲五常是传统中国法的纲要和精神所系。三纲是传统中国特有的宗法伦理,它强调忠孝,表现为上下、贵贱、尊卑、男女之间的等差,整体上是一种主从性的差序结构。这种结构在今天看来极不合理,但在传统中国却是合理的,因为它符合天地或者说自然世界的有序性法则。所以,三纲是天经地义之理,当然亦是讲究恰当有序,或者说追求秩序文明的讲礼的重心所在。五常同样是传统中国的伦理,但它不同于三纲,主要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德性。因此,比较三纲而言,五常建构的不是人之间主从性的差序关系结构,而是一种推己及人的等序关系结构。因为五常以仁为首,这表明它符合自然世界的创生性法则。所以,五常亦是天经地义之理,当然亦是重视生命,或者说追求生命价值的重生的重心所在。三纲五常既是天经地义之理,自然亦就拥有无上的正当性和普适性。所以,三纲五常不仅是传统中国法的正当性所在,亦是传统中国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早已渗透到了法的各个方面,包括法的思想、制度和实践。
从法哲学上看,三纲五常在传统中国法中的贯彻和实施,主要体现为重生与讲礼的对立统一这样一种辩证关系。这是因为从三纲五常到重生与讲礼,蕴含着传统中国哲学中道与德的辩证关系结构。依据传统中国哲学,道与德相对而言,道属阴,表示成、静、序、用、外、式、辅等;德属阳,表示生、动、长、体、内、质、主等,道与德犹如阴与阴,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所以,道的有序建立在德的合理上,德的合理借由道的有序来展现。在传统中国法中,三纲五常的道或者说重在秩序的讲礼,主要表现在纵向上的差序(三纲)与横向上的等序(五常)的结合上,形成一体(德礼与刑罚合为一体)二元(德礼与刑罚各为一元)主从式(德主刑辅)多样化(德主刑辅/多种多样)的法秩序,其中最突出的是一系列差序格局制度的设置与实施。而三纲五常的德或者说关爱生命的重生,主要表现在贯穿三纲五常中的仁爱忠孝仁义上,亦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正妇贤,以及五常中的仁义等,而且在这些人之为人的德性面前,人是平等至少是相对平等的,其中最突出的是一系列慎刑恤刑制度的设置与实施。所以,贯彻三纲五常、体现重生与讲礼的传统中国法,一方面表明它是传统中国社会合理有序的秩序构成;另一方面表明道德人文是它的精神和文化本质所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还含有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色彩,其文化因子亦是源于道与德的辩证关系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