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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际司法活动 加强全球海洋治理
2019年12月19日 16: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邢望望 字号
2019年12月19日 16: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邢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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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国际司法活动 加强全球海洋治理

  邢望望(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 助理研究员)

  中国是海洋大国,也被海洋地理不利环境包围,周边被半闭海所环绕,与周边国家存在海域划界争端。中国逐步发展成为海洋强国,海洋权益涉及远洋渔业、极地科考、国际海底区域、航行安全与环保等,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深度参与者。以中国籍法官参与海域划界争端的处理为视角,可以发现中国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加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性。

  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案件的主要裁判机构

  至今,已有31起海域划界争端裁判案例问世,这些案件主要集中由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仲裁庭等进行裁判。国际法院迄今为止受理了最多的海域划界争端,总数达到15件。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1996年成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已受理了3件海域划界争端。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自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至今,国际法院有三名中国籍法官:倪征燠(1985—1994)、史久镛(1994—2010)、薛捍勤(2010年至今)。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至今,共有3位中国人担任该法庭法官,他们分别是赵理海(1996—2000)、许光建(2001—2007)、高之国(2008年至今)。

  中国籍法官参与解决国际海域划界争端案件

  国际法院管辖的15件海域划界案中,中国法官参与情况如下:(1)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间海域划界案(丹麦诉挪威),1988—1993,倪征燠法官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2)卡塔尔与巴林海域划界案,1987—2001,史久镛法官作为副庭长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3)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海陆划界案(赤道几内亚介入),1994—2002,史久镛法官作为副庭长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4)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加勒比海划界案,1999—2007,史久镛法官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5)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2004—2009,史久镛法官参与;(6)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海陆划界案,2001—2012,薛捍勤法官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发表单独声明;(7)秘鲁诉智利海域争端,2007—2014,薛捍勤法官参与,联合其他三位法官发表了共同反对意见;(8)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加勒比海与太平洋海域划界案,2014—2018,薛捍勤法官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发表单独意见;(9)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外大陆架划界案,2013年至今,未决;(10)索马里诉肯尼亚印度洋海域划界案,2014年至今,未决。

  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海域划界案,中国法官参与情况如下:(1)孟加拉国诉缅甸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2009—2012,高之国法官参与并支持多数判决,发表单独意见;(2)加纳诉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划界案,2014—2017,无中国籍法官实质参与;(3)毛里求斯诉马尔代夫印度洋海域划界案,2019年至今,未决。

  中国籍法官参与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海域划界争端案件,无论从数量还是程度都越来越成熟,从很少独立发声,到逐渐就中国关心的海域划界方法问题提交独立意见,体现了中国籍法官在海域划界这一国际法领域对维护国家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薛捍勤法官还是高之国法官,他们参与解决国际海域划界争端案件的实践和观点,都已为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很好的启发。

  加强人才培养 为中国籍法官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籍法官参与解决国际司法案件有着重要意义,不仅可以推动国际法规则发展,提高国际司法机构的影响力,还可以促进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促进在国际事务中的认可度,维护中国核心利益。高之国法官在连任时谈到,在为成功连任感到高兴之余,他深感责任重大。作为国际法庭的法官,他不仅代表中国,同时也代表着亚洲地区乃至整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他表示将履行职责,确立和维护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法新秩序、新规则,作出中国法官应有的贡献。

  中国籍法官参与国际司法机构的海域划界争端案件也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困难。比如中国籍法官往往“单打独斗”地在国际司法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无论国际法院还是国际海洋法法庭都缺少中国籍国际组织员工,连实习生都难得见到。说起来,中国籍法官参与国际司法机构有种孤胆英雄的豪迈感。在国际司法机构蓬勃发展的同时,中国重视国际法的发展和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机构的运作。当此之时,中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应积极探索创新,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设立特定的专业方向,鼓励更多的法律专业学生到国际司法机构实习,毕业后进入国际司法机构工作,或充当中国籍国际法官的助手。只有这样,中国籍法官在未来参与国际性司法机构的司法审判时才有很多的便利,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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