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借助ICSID等国际性司法机构参与全球经贸治理
苏盼(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 助理研究员)
在当前复杂国际社会背景下,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于历史转折点。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格局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需要更加积极参与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以解决全球性经贸问题。借助国际性司法机构参与全球共建共享,不失为一种重要路径。
ICSID是有效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司法机构
全球经贸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为国际投资的增长。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海外投资东道国以及最有潜力的海外投资母国,面临国际投资法律保障压力。我国已与他国缔结大量双边国际投资条约(BIT)以及包含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初步形成了覆盖较为全面的投资条约网络体系。我国也是《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接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常设仲裁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管辖。区别于一般的商事仲裁,ICSID只调解纠纷主体为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纠纷,而且仲裁裁决一旦生效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ICSID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本合理流动,营造良好而稳定的国际投资环境。
我国参与ICSID反映出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值得关注
截至2019年,我国投资者在ICSID作为申请人提起针对外国政府的案件共有6起,外国投资者申请提起的针对我国政府的案件共有3起。虽然我国参与ICSID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反映出诸多值得关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投资者与投资的定义、国有企业在管辖权阶段的申请人地位认定、征收补偿、间接征收认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等。此外,我国签订的BIT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以及更新后的BIT与原有BIT条款衔接问题,也值得关注。
目前,欧盟提议设立常设仲裁法院,ICSID面临竞争压力,正在积极讨论机制改革。我国政府应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包括完善驳回程序的内涵,限制第三方资助仲裁,防止滥诉;将仲裁庭不同意见纳入最终裁决书,鼓励引入第三方意见,促进裁决专业性和客观性,提高当事人对裁决的认可度。在参与规则修改中,我国政府一方面要把握住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的机会,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ICSID收集到的公众建议和意见绝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立场和需求,因此,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大国,应当充分考虑本国的对外投资,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积极关注ICSID规则修订带来的影响。
适应新形势 推进双边国际投资条约的修订工作
ICSID机制的运用以双边投资条约为基础,目前我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BIT,并且至少与15个国家更新了此前签订的BIT,然而还存在大量BIT已经签署了近20年而未得到修改。基于当前经贸投资发展实践需求,特别是我国已经在国际投资领域完成了角色转换,成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并重的投资大国,在ICSID仲裁中既表现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援引BIT起诉外国政府,也逐渐出现外国投资者起诉我国政府的案例。因此,未来在双边投资协定的政策制定方面,应当更加注重两大政策目标——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本国对外投资之间的平衡。具体而言,应注意在条约起草与修订过程中明确条文含义,尽量避免歧义;进一步积极磋商推进诸如中欧BIT等条约的谈判;明确中外BIT是否可以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注意新旧BIT在过渡期间的衔接问题,必要时作出补充声明,减少纠纷的产生。
总体而言,在借助ICSID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中国既具有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似的国际投资法理念和吸引外资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存在与欧美等发达资本输出国类似的保护本国对外投资的需求。因此,中国应该在国际投资治理和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