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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中国治理从政治统治、行政管理向国家治理转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完善国家行政体制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
我国政府对体育的治理与国家治理理念、机制及目的的变迁关系极为紧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高度依赖国家的规划与扶持,没能建立健全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律的现代体育行政治理制度体系。这从不同历史时期对体育的认知(抓革命、促生产、为巩固国防建设服务、体育产业属性的讨论)以及体育事业运作方式(举国体制、单位体育、协会改革)中可见一斑。体育事业发展中行政直接干预的色彩非常浓厚,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体育行政治理制度,一直处于各方权力的博弈之中。进入新时代,中国体育事业发展中机遇与风险并存,成就与困难同在。要实现体育强国的宏伟目标,除了继续扩大对外部世界的开放与交流,更要注重内部的改革,通过结构性改革实现发展动能转化;继续巩固已形成的卓有成效的体育基本制度,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全面而深入的实践继续提炼有效的治理手段,提高体育治理能力,进而形成成熟定型的体育治理体系。
新时代体育行政治理制度的内涵
进入新时代,中国体育呼唤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治理体制,通过创新体育行政方式,提升体育行政管理的效能。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新时代体育行政治理制度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治理主体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新生政权迅速建立。匮乏的社会资源、高度一致的社会利益、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共同促成政府办体育、政府管体育的行政管理模式,对体育的管理更多依靠行政权力而非法律制度,各类体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执行中刚性有余,柔性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社会资源被允许在市场层面自由流动以及国家主动简政放权,以政府为绝对中心的行政管理方式开始受到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冲击,行政管理的主体逐渐从一元主导到多元协同参与。从资本市场介入职业体育到社会力量办体育的“温州模式”,都是对体育行政治理主体多样化的有力肯定。
二、治理手段从管理走向治理
管理与治理,虽一字之差,内涵却大不相同。在传统的体育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垂直化管理,用自身所掌握的各类资源对体育进行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市场、社会、法治等手段未能得到有效尊重。以行政干预发展体育事业的模式,不同层级政府间极易出现关系紧张的局面,上下级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彼此信任下降,互动中的不合作现象频发。
十八大以来,体育行政模式逐渐由行政管理走向行政治理,政府越来越注重通过平等合作调动体育社会组织、资本市场以及个人等行为主体的力量,依法对体育事务、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赛事等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全社会体育利益最大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以及“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权责、组织体系等改革,提高行政治理效能。对此,各级体育部门一定要以善政推动善治,在体育全面深化改革中形成“多龙治水”的局面,即从权力的强制性单向行使转变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的治理。
三、治理目标从控制走向服务
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转变,这是十八大以来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必须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核心在于要列好政府的职能清单,设定好与市场、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边界。从体育行政治理制度建设看,就是要求政府把体育工作重点从事无巨细的管控转到创造良好体育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体育服务以及维护体育发展成果的公平、正义、均等、可及上来。
建立健全体育行政
治理制度体系
一、深入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厘清各体育利益主体之间界限
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来看,要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各类体育利益主体活力。
随着体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要做好体育发展的“守夜人”,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首先,政府要“查漏补缺”,提供市场不愿干、社会不方便干、个人没能力干的公共体育服务。其次,政府要“筑巢引凤”,让各类利益主体参与到体育事业中来,做大做强做优体育资源的盘子。最后,政府作为具体的体育利益主体,在处理市场、社会及个人的关系时,用制度明确各个体育利益主体的责权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体育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二、加强技术治理,增强政府体育治理能效
人类文明的发展要仰仗不同历史时期技术的进步,这一点马克思在关于人类的起源中的论述非常精辟。技术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力量。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可以用来管理社会,也可以用来服务社会。当社会出现一种新的技术后,它会逐渐改变人的行为模式和思考方式,衍生出新的利益空间、新的权利主张以及新的治理困境。用技术手段去治理体育,不仅仅是某些理念的集合,而是包括可以操作的战略、制度设计和重大措施。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及AI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深入推进,对政府的职能、流程、机构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以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去看待这些新兴技术,从技术治理视角去理解大数据在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体育行政监管、体育科学决策及体育舆情监测等方面的重要性。
三、优化政府间体育事权财权划分,破除基层体育治理乏力困境
当前,政府在各类体育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自1994 年中国开展分税制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强中央、弱地方”的央地关系,中央与地方在事权和财权上存在拉锯。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例,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地方负责。基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不充分的现实,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在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差距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承担公共服务事权过多,体育事权在治理序列中较为靠后;大部制改革后,基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多合并裁撤,体育治理能力有所降低。
要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可及化的目标,应该明确一个具体的范围。假如公共体育服务还继续以基层政府(以县为主)为事权和支出责任主体,那么,在中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地区间差异的格局下,公共体育服务财政体制又无实质性改变,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还将是一个理想化的口号。令人欣喜的是,2019年9月26日国务院在《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中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省以下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此,要调动基层政府的体育治理积极性,提升基层政府体育治理能力,必须在现有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基础上,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体育制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中国体育国际话语权研究”(12CTY035)、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体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