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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治理共同体建构
2020年05月06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卢福营 高健 字号
2020年05月06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卢福营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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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实并进”,探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有效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不断提高社会发展质量、打造能够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保障。浙江学者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从不同领域和侧面展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这些课题成果不仅深入分析了新时代新发展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基层治理等问题,也聚焦了国家应急能力体系建设,还着眼于网络空间的秩序建构和未来发展,并就网络社会治理推展和网络命运共同体建构问题,展开了有益的前瞻性探索。

  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治理共同体建构

  卢福营 高健

  任何一种治理都是建立在特定社会基础之上的,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经济社会市场化与开放化、异质化与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的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迅速而重大的变迁。

  首先,经济改革导致农村经济市场化、多元化。在经济改革驱动下,农村经济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集体经济转向多种经济,由单一的农业经济转向多元的农村经济。通过多种经济、多种产业同时发展,以及与社会接轨、与市场接轨,农村经济实现了市场化、多元化。

  其次,农村人口流动引发村落社会成员的异质化、陌生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批农村劳动力陆续脱离农业、走出村落,流向非农产业先发的城镇和发达地区务工经商,形成了独特的农民工流动现象。一些人走出村落成为了外出人口,另有一些人流入村落成为了外来人口,导致了村落社会成员结构的根本性改变。一个村落有可能存在本村人、外来人、外出的本村人等多种类型的社会成员,乡村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逐渐演变为“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

  再次,现代农业农村开发推动乡村社会复杂化、开放化。在国家政策推动下,以土地流转、资本下乡、田园综合体、民宿经济、旅游开发等为重要表现的现代农业农村开发逐渐兴起,新的资源、新的产业、新的经营、新的成员、新的组织、新的利益、新的关系等多种元素成为嵌入村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量,进一步冲击了乡村社会的封闭性,乡村经济社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开放。

  乡村社会治理由“乡政村治”转向多元共治

  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由内外治理变量共同塑造而成的有机系统工程。伴随着乡村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乡村社会治理方式也相应地实现调整与转换。20世纪80年代初,在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施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形成了“乡政”与“村治”相结合的双层治理结构。伴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村落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均质变为异质、由简单转向复杂,原有的“乡政村治”双层治理难以有效运转,引发了一系列因治理环境改变而产生的问题与挑战。正是基于这一事实,乡村社会治理在“乡政村治”基础上逐渐吸纳了投资开发商、社会组织、新乡贤以及外来务工者等多元力量,形成了多元共治的乡村社会治理形态。

  然而,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项创新实验,多元共治缺乏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的理论指导。理论上主要援引多中心主义、合作主义等西方治理理论进行解释。加之,国家主导的诸多制度同时性构建、多种政策共时性实施,不同的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分别依据不同制度和政策选择自己的治理行为,造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碎片化”和有效性损失。制度与政策的不统一,甚或矛盾与冲突,引发了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多样性博弈和社会紧张。

  建构一核多元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号召,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依据党和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乡村经济社会变迁实际,新时代中国乡村需要建构一核多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建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乡村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和完善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核心引领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乡村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各层面。实践表明,在乡村社会多元共治场域,缺乏党的强有力领导就难以实现系统整合,并有可能出现治理“碎片化”,无法达到“治理有效”目标。

  建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明确各主体的权责,有效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功能。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主体既可以是干部、村民、乡贤、投资商、外来人口等各种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是党组织、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化的个体。不同的治理主体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场域承担着不同的使命,拥有不同权利与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角色在乡村社会管理服务和安全工作中准确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发挥功能。不仅“人人有责”,而且“人人尽责”。既要强调各类主体都有主动参与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又要重视各类主体的权益在治理过程中的尊重与保障。

  建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当体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完善多元参与的协同机制。要突出各类主体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协商与互动,通过多样化的协作平台、协作渠道、协作方式,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互益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乡村社会治理的合力,推动乡村社会和谐发展。

  建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还要创新方法与手段,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要发挥党治领导作用。创新基层党建的机制与方式,保障党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绝对领导。二要发挥府治主导作用。改革乡村公共管理服务的制度机制,创新乡村公共安全工作机制,更好地体现政府部门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导性。三要发挥自治基础作用。明确村民群众自治边界,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群众参与方式,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乡村基层协商民主格局。四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加强多形式的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引导乡村社会治理各主体逐渐形成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态度、积累法治知识、提升法治技能,促进法治乡村建设。五要发挥德治引领作用。大力弘扬优良的德治传统,创新现代乡村德治方式,充分发挥道德在规范治理主体行为、调节乡村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用道德预防和化解乡村社会矛盾,调控乡村社会治理过程。六要发挥智治支撑作用。积极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乡村社会治理融合的路径与方式,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如此,逐步建构一核多元、“六治”联动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和发展水平。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发展理念引领的基层治理‘一体三类多态’格局研究”(16AZZ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后陈经验与地方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姓名:卢福营 高健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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