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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要求,其所蕴含的治理理念,对认识、把握和处理网络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问题,都具有非常明晰的方法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引领价值。强化各类网络主体的“网络共同体意识”,可以有效助推网络社会治理的实施。在这方面,需要廓清三个方面的基本共识。
第一,网络社会生活是呈现于网络空间的一种共同体生活。
互联网络发展,造就了网络空间这个人之行为活动的新场域和新平台。尽管网络空间并不具备物理空间之“三维空间特征”,但网络空间的构建却真切地营造出新的社会生活场域,助推着人类社会生活的“网络化转向趋势”。这样一来,网络社会生活作为人类共同体生活的一种新的样态,就全面而多样化地呈现在网络空间之中。形态虚拟、广域覆盖、全时在线、跨越地域空间边界等网络空间自身的特征和优势,其实并未改变网络社会生活之共同体生活的根本性质。
网络社会生活同网下的社会生活一样,依旧是由人的各类网络行为活动,以及凝聚在网络行为活动背后的各类网络社会关系所共同构织而成。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其场域是依托并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呈现为共同体生活样态的网络社会生活,其“天然地”具有集合性、共在性、共享性和某种公共性的属性。它不是个体生活的“私人空间”,而是众人置身其中的“社会空间”和“公共空间”。这就进一步提醒人们,要注意在介入网络社会生活时,适当区分“私人生活”“共有生活”乃至“公共生活”的边界,不能将三者简单混同和混淆。
第二,网络社会治理源自网络共同体的内在需要。
在人类社会生活这一整体系统当中,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会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生活共同体。而不管其类型如何、规模大小、层级高低,共同体生活的运行状态要得以正常维系,要形成和保持一定的秩序状态,都必定要施以有效的管控、管理或治理。一旦失去了必要的秩序状态,共同体生活的维系就将面临困难,甚至陷于冲突和紊乱,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共同体的瓦解。
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社会生活在整个人类社会生活中,不仅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的“占比”达到较高程度,而且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人们对网络社会生活的依赖程度,也都在不断增加。在这样的发展态势下,网络共同体已然成为人的行为活动共同体的一种重要类型。网络共同体生活要得以正常运行,也自然需要维持相应的规范与秩序状态。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功能定位之一,就是要营造和维系网络共同体生活的良好秩序状态。
网络共同体的生活世界,终究是人的生活世界,网络共同体的根本价值,在于助推网络社会的文明进步,以便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网络共同体的良好治理,终究是为了维护有序运行的网络社会生活状态,把网络空间真正塑造成一个人人得以参与其中,人人自觉担当其主体责任,人人又都能够尽享网络生活便利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以及可以展开广泛友好交往互动的行为活动平台。由此决定,网络共同体的社会治理,就必定要秉承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助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行动准则,注重将正确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取向弘扬开来,有效地引导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机构、群体与个人,不断地朝着求真、向善、育美的目标方向去努力。
第三,网络共同体意识是助力网络社会治理顺利推展的重要因素。
网络社会治理是针对网络共同体生活而展开的一种社会性的调控、调适与规约过程。其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网络运营和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的网络使用者个人等多方力量,参与其中并协同努力,意在协调网络社会关系、化解网络矛盾冲突、维系网络运行秩序、保护网络主体权益和促进网络文明进步。由于人的网络行为活动是直接形构网络共同体生活的核心元素,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又在于形成和维持网络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状态,因此,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对象,还是要落实在人的网络行为活动层面。
网络社会治理的运作实施,一方面需要借助外在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规约调控,以保障网络社会生活各领域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另一方面,网络主体的“内在发力”,同样成为网络社会治理更为重要的一个“治理事项”,其需要各类网络主体自觉行动起来,增进自身网络行为活动的束约导引,强化自身网络生存能力的培育以及网络生活智慧的涵养,使得各类网络主体都成为尽责自律、奋进有为、助推发展的积极力量。
网络共同体意识,意指置身并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机构、群体与个人等各类网络主体,针对其所处的网络社会生活,而逐步形成的一种自觉辨识利害关联、彼此认同基本价值以及包容接纳生活样貌的特定理性认知和自我省察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共同体意识所倡导和弘扬的,其实就是一种共在、共建、共荣、共享的“网络家园意识”。既然互联网络营造出了人类共同的家园,那么,人类自身就应协同努力、携手共进,建设和打理好自己的家园。
培育和强化各类网络主体的网络共同体意识,能够为网络社会治理的有效推展和目标达成注入内在推动力量。明确而清醒的网络共同体意识,会大大增进各类网络主体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能够极大地提高网络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不仅已经在实践层面获得了印证,而且还留有极大的可预期、可拓展空间。尽管就客观而言,随着网络社会生活的持续展开,在各类网络主体那里,也都可能会形成一些强弱有别的网络共同体意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高度自觉的网络共同体意识的确立和强化,还是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行动起来,从网络主体认知转变、网络生活环境教育引导等多个方面付诸努力和加以推动。基于清醒的网络共同体意识引领的网络社会治理,能够更加有效地凝聚起网络共同体内外的各方力量,使其衍生出自觉打造和理性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行动。其体现在网络社会治理主体自身层面,便会逐步达成认知自觉和行动自觉的内在统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与功能整合研究”(15ASH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哲学部主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