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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
当前智慧司法正处于从整体建成迈向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先前智慧司法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提炼推广,当下智慧司法应用中所面临的肘掣机制需要深入剖析,未来智慧司法推进中的主攻方向需要提前筹划。立基于此,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课题组从宏观和微观多个视角对智慧司法建设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关键性问题给予积极回应,以期通过科技赋能、智慧创新有效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
智慧司法建设十大关系论纲
韩玉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此为契机,当前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放眼未来,智慧司法建设要真正实现从整体建成向深化完善的历史跨越,就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十组关系,进而有效破除阻碍智慧司法建设的一系列肘掣机制。
其一,中国特色与域外经验的关系。伴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持续推进,世界司法文明成果的交流日渐频繁,各国在智慧司法建设中的有益经验亟待移植借鉴。放眼世界,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在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司法辅助审判、在线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智慧司法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鉴于各国在司法文化传统、司法运行模式、政治组织架构、人民法治需求、信息技术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不仅要移植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理念,更要深入挖掘法治本土资源,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开创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模式。
其二,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关系。在单一制国家的政治框架下,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而存在,因此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中必须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总体思路。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四级法院网络全联通、业务全覆盖、系统全融合、数据全共享的情况进行整体规划,借此凸显“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中央有部署,地方有行动。”鉴于各地智慧法院建设现状的不平衡性以及人民司法需求的多元性,必须要鼓励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现状开展差异化的探索,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与地方模式创新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助力各地法院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中探寻智慧法院建设的突破口,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
其三,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的关系。如何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推理过程的深度融合,是制约当前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瓶颈,而坚持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相结合则是突破这一瓶颈的关键所在。在智慧司法建设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点上激活办案法官的审判执行效能,在线上串起四级审判联动共享机制,在面上覆盖立案、审理、送达、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具有专业优势,而外部合作开发机构在文本分析、数据监测、深度挖掘、系统开发、平台优化等多个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坚持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相结合的基本思路,通过平台依托、组织协作、技术嵌入的方式,不仅可以实现二者间的优势互补,还可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推理过程的深度融合,从而有效探索建设“三全三化”智慧法院的新路径。
其四,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关系。当前,以类案智能推送平台、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平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平台、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平台为代表的智慧司法信息平台初具雏形,初步构建起了对外提升服务与对内加强监管双向融合的智慧司法新模式。得益于此,其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才短板问题依旧是制约其深入推进的最大障碍。因此,通过逐步开发跨学科的创新创业课程,进一步加快“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制度之间的深度融合,并借此回应智慧司法建设的新要求。
其五,司法公正与司法效能的关系。在深入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追求。司法作为纾解社会压力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充分吸纳各类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在司法个案中将法律、经验和技术完美地融为一体,通过个案裁断的方式深入阐释法律与事实二者间的内在链接点,及时纠偏被扭曲的社会正义,从而全面修复各类受损的社会法律关系,最终引导社会走向良善公正之轨道。司法效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而当前人案矛盾突出以及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成了制约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负向阻滞要素,借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技术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各类审判资源,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大力提升司法审判效能,从而让正义不再迟到。
其六,司法管理与司法监督的关系。智慧司法建设推进的过程就是对内优化司法管理效能、对外提升司法监督的过程。就前者而言,人民法院以优化内部绩效评估、完善审判执行节点管理、提升司法改革决策辅助为抓手,通过科技赋能司法,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流程、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优化改革决策模式,从而使智慧司法平台实现对司法机关各项内部管理活动的全覆盖。就后者而言,人民法院以智慧司法创新平台为载体,通过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类比、监督预警等多项举措,推动司法监督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得到拓展和延伸,从而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享受到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红利。
其七,司法公开与算法黑箱的关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司法公开,但智慧司法平台建设及功能延伸均是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算法黑箱便成为其不可回避的副产品。在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事务信息公开、裁判说理公开等一系列的举措真正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从而让司法公开成为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算法备案、算法审查评估、算法多元主体协同监管、算法质询与举报、算法问责等方式多管齐下,努力减小算法黑箱可能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进一步提升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其八,全面覆盖与深度挖掘的关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要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价值目标,就必须要坚持全面覆盖与深度挖掘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通过搭建覆盖立案、审理、送达、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智慧司法平台,优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四级审判联动共享机制,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服务便捷化水平。另一方面,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从而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指引人民群众进行最优行为选择,辅助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活动,助力国家进行责任监督制度体系完善,借此凸显司法大数据在事前风险预判、事中决策辅助、事后责任监督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其九,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对于智慧司法深度应用而言,各类司法数据只有经过系统整合、形成相互关联的数据链,才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价值。因此,在推进智慧司法建设中,通过完善共享规则、明确共享权益、优化共享程序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共享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涉案数据,有助于破解“信息孤岛”的负向阻滞效应。而数据互联共享范围越广,数据挖掘越深,个人隐私越无处遁形。因此,可通过规范司法隐私数据脱敏处理流程、建立专业司法数据开放审核机构、完善司法行业隐私保护自律筛查机制、优化隐私泄露监督问责机制等一系列方式,在隐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各类司法数据的互联共享。
其十,静态信息与动态监测的关系。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正处于从整体建成迈向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欲理性检视前期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及应用推广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就必须构建一整套多元分层的智慧法院建设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在该指标体系构建中,既要立足当下的静态数据,从而客观审视智慧法院建设的实际效果,同时又要保持适度的开放性,重点监测一些关键数据的动态变化情况,以便有效应对未来智慧法院建设中可能会面临的新情况。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19CF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