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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背景下的证据制度:挑战与应对
2020年07月08日 11: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强卉 字号
2020年07月08日 11: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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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司法审判活动与信息技术实现了深度融合,其在催生诉讼活动新模式的同时,也对证据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证据裁判原则与诸多证据规则皆受到挑战。作为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于案件争议事项或要件事实的认定,均应当依据通过法定调查程序核实并具有可采性及证明力的证据。当前的智慧司法研发热潮中,部分智慧审判辅助系统不仅能帮助法官核实证据的形式要件,还能帮助法官核查缺失证据的待证事实或进行证据间的印证。这种情况在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活动中更加突出,几乎全部证据均以电子形式提出,对证据的质证过程和法庭辩论环节也以非实体化的场景呈现,法官对证据真实可信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判断方式方法均需进行革新。

  直接言词庭审方式简化对证明力判断过程产生影响。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官需以直接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审查证据、听取论辩。互联网法院进行的虚拟庭审,全体人员均在虚拟空间中参与庭审,法官对大部分证据不能进行直接审查,对证人作证的状态和情形不能直接观察到,质证过程甚至不同步进行,各人参与庭审时的环境、场所和背景较为随意,不能排除当事人和证人受周围环境和其他人员的影响等,这些都似乎不能满足直接言词原则的传统要求。在坚持以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同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运用,均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和“内心确信”的形成,均需法官通过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上,将所有证据置于本案之中全盘考虑,需要借由控辩审三方在庭审过程中组成的“法庭认识工作群体”进行的理由论证和辩论得出。因此,在部分智慧审判辅助系统的功能已经涉及推论链条的构成与证据可信性和证明力的判断时,在互联网审判活动使得法官无法直接审查证据本身的庭审中,不仅存在准确性存疑的问题,还存在技术影响“心证”的情况,此外,法官对证据获取和保存过程的审查也会受限于层层阻隔的设备、系统和网络。最明显的莫过于电子证据和“电子化”的其他诉讼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特殊性,无论在其相关性的判断上,还是真实可信性的评价中,都无法运用传统的方式进行审查判断。具体案件如果涉及电子证据中的大数据,更是难以运用过往的逻辑和方法评价其相关性存在与否。而就真实可信性而言,辨认和鉴真等传统方式也难以发挥作用。就其他“电子化”的诉讼证据而言,仍需以辨认、鉴真和鉴定等方式对其同一性和真实可信性进行逐一审查,但具体的方式方法及标准需要加以调整。

  取证和存证环节既受益于技术发展又受限于技术进步。随着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涉及电商和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取证实现了“一键接入”,即从网络服务供应者或者电商平台直接获取诉讼涉及的相关证据。此类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电商平台直接入驻法院以供法院调取证据。这种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由于其天然具有的技术壁垒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得取得证据之完整性和真实可信性难以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甚至实际操作取证流程的法官也无法对具体证据的可信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判断。而区块链存证机构的出现则使得存证的方式方法以及对证据保存完整性的审查判断面临新的突破和挑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次尝试体现了区块链存证技术被广泛利用的可能性。此外,互联网公证处也应时而生,为互联网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助力。

  举证便利但质证效果有待提高。电子证据以及各类能够转化为电子形式的证据通过审判辅助系统进行提交,在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中成为常态,在普通法院中也可以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但要注意到,证人证言、专家辅助人或者鉴定意见的提出,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的方式,不仅不利于询问活动的开展,法官也无法直接观察到证人的状态,并且无法通过法庭的肃穆气氛来影响证人心理,反而很难排除证人周边环境对证人的干扰,难以保证和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质证亦然,有互联网法院尝试进行不同步质证方式,诉讼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在不同时间提交发言进行对话。法官也可以在同一时间段同时处理不同案件,这种方式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质证的难度,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但这种不连续的质证过程能否很好地实现质证效果,是否会影响法官在同时处理不同案件时的工作效果,尚不得知。因此,在线质证或者不同步审理方式在加以推广前需要进行深入调研论证。

  面对新技术和新情况,证据规则需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首先,要完善对取证和存证新方法的监管和审查。运用各类智慧司法辅助系统时,法官需要对非电子证据的录入和保存过程进行全面监管,而电子证据则可允许诉讼双方,在由法院主导且方法和流程均可控的框架和平台内取证和存证。在互联网法院几乎全部证据都电子化的情况下,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运用指定的方式方法取证和存证,司法实践中也可尝试通过成立官方电子证据取证、存证机构和平台来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可信性。其次,要创造新型审判模式下的新型质证规则。在更多智慧司法辅助系统参与的新型庭审现场,证据的提出形式多样化。在坚持集中审理的原则下,可以根据不同举证形式分段质证。传统形式提出的证据可以选择在庭审过程中集中质证,而以电子方式提出的证据可以在庭前便通过平台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开庭中确认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判已经无法直接进行质证,应当保证案件审理和质证的集中和连续性,保证质证过程和法官对于证据审查判断的实质化。此外,还应该强调一线法官在各类智慧司法辅助产品开发之初的参与程度。通过对法官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证据审查判断经验进行准确归纳,根据证据属性区分解决方案,以优化算法,提高智慧司法辅助系统或平台的实际使用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19CF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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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强卉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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