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西安日报讯(记者张潇)为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自主评审。根据教育部相关精神,省教育厅决定从2016年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要求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评审权后,要认真贯彻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遵照评审程序,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高校副教授评审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督促各高校严格按照核定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做好公示等工作。
关键词:管理办法;职称评审;省教育厅;设置;公开;副教授评审权;界定;陕西省;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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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讯(记者 张潇)为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自主评审。根据教育部相关精神,陕西省教育厅决定从2016年起,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均具有副教授评审权。
要求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评审权后,要认真贯彻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遵照评审程序,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公示环节,做到岗位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高校副教授评审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督促各高校严格按照核定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做好公示等工作。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存在评审工作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高等学校,将在全省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直至取消其评审权。
《陕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11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