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前不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正式颁布了。
关键词:社会领域;投资;制度;红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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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正式颁布了。这对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医养教文体”等社会领域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弥补社会领域发展短板、激活社会领域的投资潜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制度环境是抑制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社会领域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社会领域发展不充分,与广大人民群众诉求很不匹配的问题,多年困扰着我们。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社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属性、非营利和营利性的边界难以准确界定;大多社会领域投资收益率较低、回收周期较长;社会领域大多属于轻资产行业,传统融资方式很难投向社会领域,等等。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机制的束缚问题,是制度环境的欠缺制约了社会领域正常发展。
这次国办发[2017]21号提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基本属于服务业范畴。服务业是一种契约密集型产业, 其生产、交易的过程中涉及较多的契约安排, 消费者购买的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有形的商品。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社会领域这类典型的服务业发展必然需要良好的制度来规范,因为良好的制度环境会减少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不可预期风险,促进服务交易的达成。
制度环境包括许多内容,营商环境是其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2016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总体营商环境进行排名,并分别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信贷、投资者保护、缴纳税款、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等10个领域进行了分类排名。2016年中国整体营商环境排名为78位,特别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获得信贷”和“缴纳税款”等几个分类排名更是靠后。显然,在优化制度环境方面,我们还要下大力气。
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释放制度红利
一是更加严格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定企业投资预期。
产权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有恒产者方有恒心。但当前不少民营企业家顾虑不少,对其投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有不少担忧。为此,要重点规范产权制度保护,全面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把文件提出的“同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规范财产处理法律程序、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合同执行力度”等重要意见抓实落地,给民间资本一颗“定心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