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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评估:逾八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合格
2014年03月18日 19:52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晶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教育部18日公布的一项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估,参评的机构和项目合格率达到了83%,有条件合格率为14%,不合格率为3%。

关键词:评估;教育部;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项目;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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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吴晶)根据教育部18日公布的一项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估,参评的机构和项目合格率达到了83%,有条件合格率为14%,不合格率为3%。

  “2013年的评估结果基本反映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情况。”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评估结果在网上公示期间,全国共有43382人参与网上公示评价,信息真实或基本真实评价率达到99.06%。

  据了解,此次评估以临近办学期限的机构和项目为主,共涉及北京、上海等24个省市143个办学单位的346个机构和项目,采取办学单位自我评价、同行专家网络评价、办学单位声誉调查和学生满意度调查、办学信息网上公示等多重评估手段。在自我评价阶段,有38个项目不再延期办学申请退出评估,并提出停止相关办学活动。

  教育部在评估中发现,一些办学单位无视核定的办学规模或招生计划,擅自扩招,致使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其中,四所高校的合作办学项目违规超规模(计划)招生情况尤其严重,分别是:天津理工大学举办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河南工业大学举办的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吉林财经大学举办的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黑河学院举办的俄语专业本科教育合作办学项目。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将对上述4个及其他违规超规模招生的项目和机构,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以及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等处理措施。

  教育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有关项目和机构进行监督处罚。对评估结果为有条件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于一年后参加再评估;对评估为不合格的,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予延期,停止招生,待在校学生毕业后停止办学活动,稳妥做好善后工作。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定期评估制度,不断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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