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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建议修订法律以增强金融稳定性
2017年12月13日 09: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姚晓丹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报综合外媒报道英国学者认为,英国《公司法》现有规定并不能帮助增强金融稳定性。英国华威大学官方网站近日刊发该校法学院助理教授安德列亚斯·柯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的文章称,公司的股东往往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回报,但高利益通常意味着高风险,因此在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公司管理系统与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机构之间必然存在矛盾。柯基尼斯表示,几乎所有的英国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包括部分国际性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的股票可以在一个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柯基尼斯表示,有必要进行有关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改革,防止过度冒险行为的出现。

关键词:金融机构;公司法;股东;冒险;利益;英国;风险;尼斯;董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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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综合外媒报道 英国学者认为,英国《公司法》现有规定并不能帮助增强金融稳定性。

  英国华威大学官方网站近日刊发该校法学院助理教授安德列亚斯·柯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的文章称,公司的股东往往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回报,但高利益通常意味着高风险,因此在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公司管理系统与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机构之间必然存在矛盾。

  柯基尼斯表示,几乎所有的英国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包括部分国际性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的股票可以在一个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它们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它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获得的酬劳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

  英国《公司法》注重股东授权和利益最大化,会鼓励冒险行为。这些冒险行为可能有利于股东个体的最佳利益,但是在涉及银行业时却无益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业务内容、资产、资本结构和监管框架等方面与一般的公司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些不同之处导致了其在限制风险方面的能力有限,再加上部分高收益风险项目的预期利润,使银行和金融机构投资者更愿意冒险。但这种冒险行为失败后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会在其他金融机构造成连锁反应,形成系统性风险,破坏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因此,柯基尼斯表示,有必要进行有关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改革,防止过度冒险行为的出现。虽然其研究主要是针对英国法律,但他也进行了适当的国际比较,如分析了欧盟地区的法律法规。柯基尼斯认为其观点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姚晓丹/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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