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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吴丽萍 李华东:论大数据和“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2018年09月18日 14:27 来源:《前沿》2018年第4期 作者:吴丽萍 李华东 字号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商业秘密;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商业秘密日渐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独家优势。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也越来越频繁,逐渐成为国际共同关注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商业秘密以数据的形式储存、交易、使用,对商业秘密的数据立法需求日益迫切。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简介:

  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商业秘密日渐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独家优势。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也越来越频繁,逐渐成为国际共同关注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商业秘密以数据的形式储存、交易、使用,对商业秘密的数据立法需求日益迫切。

  一、“互联网+”和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

  在“互联网+”时代的客户信息和产销策略显得尤为重要,能够影响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市场占有份额。虽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在刑事、行政、民事等领域已经有了相关立法,但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特别是在我国“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相关立法。

  (一) “互联网+”时代的商业秘密认定的困境

  假如企业能够证明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并非自愿泄露给他人,那么这样的商业秘密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维权。这样的保护方式包括: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情人范围、和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进行隔离保护等。只要其他人能意识到其保密措施并且这些信息通过搜索引擎无法被搜索到,则应被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即使在私有云中只采用了简单密码,也应认为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已经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大数据的透明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

  我国现行的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保护较为分散,可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上有差异,所以在用以维权时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在“互联网+”背景下,很多数据尤其是一些隐性数据具有很大的价值,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数据商偷偷收集隐性数据,用户甚至难以察觉和防范,这一行为严重威胁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数据安全性。如何规制大数据活动对用户信息偷取加以利用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数据立法提出的新的要求。

  二、美国和欧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

  (一)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是《2012年盗窃商业秘密澄清法案》。2016年,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共同提交了《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得到了众议院一致通过。此法案吸收并强化了州法院提供的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各种救济;创设了单方扣押的程序;明确拒绝了无条件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合理地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流动。

  (二)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2013年1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防止未公开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的指令草案》。2014年5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又提交了《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新框架》,强调要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于2016年5月问世,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界定了商业秘密信息窃取的重要方式,并且规定了这些行为对应的惩罚性措施,给欧盟各成员国提供了立法标准和框架,为其他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也提供了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姓名:吴丽萍 李华东 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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