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纯平台模式不直接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对投资者而言,没有平台本身经营上财务和法律方面的直接风险,其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平台方面因技术、操作、资金托管和结算等方面原因引起的技术和操作风险,宏观环境和行业竞争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黄国平:欧美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监管有着明显的行为监管倾向,即使在P2P等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监管模式存在着各机构分工不明确、法律条例模糊等问题,相关监管机构依旧可以从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依法进行有效监管。黄国平:本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我国P2P等网络金融的监管,在监管理念上,总体上要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要为金融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鼓励和规范并举、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持良好的竞争外部环境。
关键词:监管;借贷;债权;风险管理;P2P平台;P2P网;金融风险;账户;网络;专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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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11月17日消息,P2P网贷作为新事物涉及到新的运行机制和新的风险。在当前P2P网贷行业发展时间短、规模增速大、风控技术弱的情况下,准确把脉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科学揭示和评估其所蕴含各类金融风险,建立适合我国P2P网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黄国平博士做客《理论周刊》,对P2P网贷的发展、监管途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记者:P2P网络信贷作为网络金融的代表,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黄国平: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创新,与传统的金融风险既有共性之处,又有不同之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存在着一种正向博弈的关系。风险管理需求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而金融创新发展又促进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原有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手段全部或部分失效,因此,必须寻求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制定更严厉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只有内部风险管理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才能保持P2P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把民间个体借贷通过P2P 阳光化,满足小贷及大众理财需求。
记者:我国P2P金融风险的成因是什么?应当如何识别?
黄国平:起源于欧美,在全球发扬光大的P2P网贷,目前,在中国却出现了运营模式异化。原始意义上,P2P平台在业务交易中应坚守其“纯粹性”原则,既不参与到借贷资金交易中,也不会对借款人逾期本息给予垫付。中国2007年最早出现的P2P借贷平台“拍拍贷”也是这种“纯平台”经营模式。囿于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借款人违约成本过低,投资人难以通过互联网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判断,面临巨大的本金损失可能,中国P2P借贷行业在早期发展阶段一直不温不火。直到2009年,某些平台率先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金垫付担保模式,投资人对于本金安全担忧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由此推动了中国P2P借贷行业进入快车道。目前,除拍拍贷等极少数平台之外,我国P2P借贷平台为做大影响和规模都进行各种垫付行为。最初,垫付模式有两类,即担保公司垫付和风险准备金垫付。随后,这两种垫付模式很快被后来者进行创新和发展。当前,我国P2P借贷在现有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下,衍变出了以下四种基本商业模式,即纯平台模式、保证本(息)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纯平台模式坚持P2P平台的“纯粹性”中介性质,本身没有介入借贷双方,只是向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平台。P2P平台不承担贷款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风险由出借人(投资者)承担。我国纯平台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尽管纯平台模式不参与交易过程,但是网络信贷过程及平台的中介角色决定着其承担着为投资者对借款人经行风险评估的责任和义务。通常,P2P平台面对的是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人人群或小微企业,且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投资者和平台面临成本高、风险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我国P2P平台面对的现实是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不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如果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和信用认定,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由于许多平台都无法承受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导致客户违约和平台运营的风险因此上升。
目前,我国P2P网贷监管者还处于缺位阶段,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通常,中间账户由平台开设,平台可以独立支配中间账户资金。在中间账户未受到监管情况下,无良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此外,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缺乏监管,也会增大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在技术和操作方面带来诸如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最终使整个P2P行业陷人混乱和无序发展。
纯平台模式不直接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对投资者而言,没有平台本身经营上财务和法律方面的直接风险,其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平台方面因技术、操作、资金托管和结算等方面原因引起的技术和操作风险,宏观环境和行业竞争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与平台紧密关联的第三方先行放贷,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的性质与其他模式明显不同,由于平台和专业放贷人不可分割,平台实质是充当了金融机构的角色。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其根据中国国情所创立的债权转让模式在业务扩张上比较成功,受到了一些平台模仿。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借贷合同并不是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签订的,平台和专业放贷人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了事实上的民间金融机构。然而,经营金融业务平台和专业放贷人并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也未当作民间金融机构接受相应的监管。另外,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资金流转可能不是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倘若平台有先吸收存款再发放贷款行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和专业放贷人成为事实上的一体,从而使得债权评估、出售、资金交易、信息提供等业务都在同一机构控制下完成,很难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投资人利益不受侵害。由于平台内部存在着不易切割的业务和机构关联关系,平台为保证债权的顺利转让,甚至可能发生诸如虚假增信之类的道德风险。
债权转让模式中,由于存在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专业放贷人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强制留在账户里来提供流动性,否则就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不得牟利,因此,专业放贷人账户并没有收益来补充资本金,只能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来提供流动性。专业放贷人需要提供的自有资金的数量和债权转让的速度有关:转让速度越快,需要的自有资金数量越少,反之则越多。
记者: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而言,P2P等网络金融在目前发展阶段确实需要加强有效监管。国外在这方面有什么可以借鉴的经验?
黄国平:欧美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监管有着明显的行为监管倾向,即使在P2P等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监管模式存在着各机构分工不明确、法律条例模糊等问题,相关监管机构依旧可以从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依法进行有效监管。例如,英国主要通过《FCA对互联网众筹与其它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进行法律约束;在美国,由于P2P网贷平台开展了金融服务,必须遵守证券业和银行业等相关法律;法国对P2P网贷相关立法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另外,英、美、法三国都对P2P网络贷款行业的信息披露非常看重,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法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更是将P2P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
记者:针对我国当前P2P行业的发展状况,您认为应当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黄国平:本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我国P2P等网络金融的监管,在监管理念上,总体上要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要为金融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鼓励和规范并举、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持良好的竞争外部环境。
在监管内容上,一是需要明确P2P平台的行为内容,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监管要以消费者资产保护、信息披露、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核心。二是要防止欺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反洗钱,防止P2P公司利用资金池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P2P平台本身及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在监管方式上,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审慎设立行政许可,避免因为政府背书引发P2P网络金融行业的道德风险。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和支持P2P网络金融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