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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17日 16:30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银监会今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关键词: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管理办法;发起人;变更

作者简介: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银监会今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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