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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试点强化债务信息披露
2014年06月13日 21:03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首批“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在即。财政部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以及信用评级情况。

关键词:债务;地方债;试点地区;债券;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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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霍侃)首批“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在即。财政部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以及信用评级情况。

  这是2009年启动地方政府债券以来首次要求披露债务信息。此前,财政部代发债券是多个省市债券打包发行,不需要披露每只债券的信息。地方政府自发代还债券,也只是从2013年开始披露债券基本信息以及地方政府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指标。

  根据财政部6月13日发布的《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试点地区在地方债发行前应公布截至2013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举借主体、资金来源、期限结构、资金投向、当年举借偿还情况、未来偿债计划、控制债务增长和防范债务风险方面拟采取的措施等。

  在债券存续期内,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意见》还指出,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地方债信息披露管理,逐步细化地方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本文规定范围的基础上,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者需求和有关实际情况,积极披露其它相关信息。  

  《意见》要求披露的试点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包括中长期经济规划、经济基本状况等;财政收支状况是指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数据,包括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等信息。

  在债券存续期内,要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公布跟踪评级报告。

  《意见》还指出,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需披露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以及其他影响地方债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对于债券还本付息,《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还本付息事项。若为地方债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还本付息的机构在规定时间未及时足额收到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告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将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总规模为1092亿元。

  目前,广东、宁夏已经组建“自发自还”债券的承销团,选定主承销商。江苏、江西正在组建债券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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