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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中国会计师行业将执行新规
2017年08月30日 16: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建华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财政部官网30日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截至2016年 12月 31日,全国有注册会计师103081人,会计师事务所8460家。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许可;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省级财政;管理办法;审计;中国财政部;监督管理;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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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部官网30日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根据《办法》,要想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与此同时,在中国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准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准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有注册会计师103081人,会计师事务所8460家。2016年度,全行业业务收入超过700亿元人民币。(记者: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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