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不是归属于成人高等教育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自学考试最初就是作为一种成人高等教育制度而建立的,其受教育主体具有成人性这一成人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本质属性,其教育活动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速成性和速效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本可以划归到成人高等教育的范畴,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
关键词: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制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邵晓枫,女,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成都 610068)
内容提要: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不是归属于成人高等教育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自学考试最初就是作为一种成人高等教育制度而建立的,其受教育主体具有成人性这一成人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本质属性,其教育活动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速成性和速效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本可以划归到成人高等教育的范畴,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
关 键 词:自学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 考试制度
标题注释:本文系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三十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术发展史(1978—2010年)”(批准号:12YJA8800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建立至今天,已30余年,但它是不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形式却一直没能有一个公认的看法,也即是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究竟应归属于哪个领域一直混乱不清。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比较系统的梳理和阐述。
1 我国学术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成人高等教育关系的两种不同看法
对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不是一种成人教育,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初并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那时受教育者几乎都是在职成人。但随着这种补偿教育的基本结束,考生的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很大一部分是应届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者,而且自学考试助学的学校化与全日制趋势,都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不是一种成人教育制度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关系大致有两种看法:
其一,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接近于成人教育或就是一种成人教育制度。
一些人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就是一种成人教育制度。在潘懋元教授主编的《中国高等教育百年》一书中,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成人高等教育四个组成部分(其他三个部分是: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及其他成人高校)之一。[1]有人指出:“自学考试制度是保证自学考试活动有序、健康、稳定地正常开展,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为主,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经考核合格发给国家学历文凭的一种开放型的成人教育制度。”[2]还有人更明确地指出:“自学考试制度是成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学习化社会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4]此外,在《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王蓉等著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董纯朴编著的《中国成人教育史纲》(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年版)、张维主编的《成人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王北生等主编的《成人教育概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书中都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成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要断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成人教育,“确实有牵强之嫌。但要断定它属于普通教育,又不符合实际。”“只能笼统地说,自学考试兼有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重属性,但在总体上更接近于成人教育。”[5]一般而言,从事成人教育研究的学者大都把自学考试纳入成人高等教育的范畴。
其二,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并列的一种形式。
与前一种观点不一样,在别敦荣等主编的《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30年》(上海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刘海峰主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比较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戚万学主编的《高等教育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书中,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并列的教育形式,一些人还专门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成人教育作了比较研究。如在边星灿的《多维视野中的自学考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林文广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导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张世俊主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形式的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广崇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比较》(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丁鹏等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成人高等教育之比较研究》(《继续教育研究》2007年第4期)等书籍和文章中,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成人高等教育在开放程度、教育形式、考试功能和管理、办学条件、教育媒体、教育过程、开设专业、课程、教学及教材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总之,他们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是一个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并列的单独的领域。此外,在研究的实际情况中,2003年9月,民政部批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进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同意自学考试分会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一个分会。2004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正式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委员会则是隶属于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下的一个分支研究团体,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属于两个平行的机构,有各自的研究人员,独立开展自己的学术研究活动,且二者沟通甚少。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基本归属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
笔者以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基本归属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2.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作为一种成人高等教育制度产生和建立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一方面,由于“文革”十年的破坏和影响,使我国少培养了100多万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文革”结束后,面对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中国出现了严重的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国家亟需大量的经济建设人才,而当时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很小,受国家经济实力的限制,其发展速度也不可能很快,而且办学形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全日制形式,主要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对于学生的入学年龄、入学成绩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社会上大量的在职人员被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上有一大批在“文革”中被耽误了学业的有志于学习且一直在坚持学习的中青年渴望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多次重提“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强调要大力发展半工半读和业余大学。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对业余学习者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者应该在使用上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同等对待。中央书记处在1980年年初讨论教育问题时进一步提出,凡是自学经过大学水平考试的,就发给证书,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使用。这些精神的核心就是要把业余自学与国家考试认证结合起来,而当时的业余自学者主要是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当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达到能在较短时间内为国家培养大量建设人才的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为大量在“文革”中被耽误了求学的成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另一条途径,这些人通过自学和考试,不上全日制大学同样能获取高等教育的学历文凭。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最初就是作为一种成人高等教育制度产生和建立的。
2.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受教育主体具有成人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本质属性——成人性
在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中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定义是:“成人高等教育是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在业或非在业成年人实施的属于高等教育水平的教育,属继续教育(含职业培训)性质。与普通高等教育相对。旨在满足成年人提高自身素质或适应职业要求的需要,也是扩大高等教育机会,培养专门人才的途径之一。”[6]何红玲博士也认为,“成人高等教育应该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被所属社会所承认的成人们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属于高等教育水平的教育。”[7]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成人高等教育最重要的本质属性有两个方面:一是成人性,它具有成人教育的属性;二是高等性,它具有高等教育的属性。不管是在1988年3月3日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还是在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等教育的属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它是否属于成人教育范畴,是否具有成人性。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所使用的成人教育的定义是:“为不在正规学校和大学系统学习,通常年龄在15岁或15岁以上的人们的需要和利益而设计的有组织的教育项目。”[8]美国著名学者梅里安认为,“凡是面对那些从年龄、社会角色和自我认识上界定为成人的群体,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都能定义为成人教育。”[9]我国有学者指出:“成人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成人,即离开了正规的学校教育而进入社会职业生活且学习已不是其主要任务但又必须要学习的各类成年人。”[10]由此可以看出,对一种教育是否是成人教育认定的关键在于教育的对象是不是成人。
对于“成人”的界定,应从几个角度进行:从生物学角度看,所谓成人,应是生理上达到成熟的人,如在1966年的第一次国际成人比较教育会议上,人们一致同意将21岁以上的人称为“成人”。[11]当然,仅从生理成熟角度去界定成人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后来美国有学者主张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界定成人,认为成人是指“已经达到成熟的人,可以负起对自己或他人的责任,并且在经济上能够自立”。[12]此后,美国成人教育国家顾问委员会又进一步指出,成人是指“在青春期之后,不再参与全时正规的学校教育,且能负起成人生活的角色或已经达到法律或社会认定的年龄,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13]我国成人教育学者们比较公认的观点是:“所谓成人,是指已进入成人期,并按照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观点,具备了必要的适应能力和责任能力,而被所在社会承认的成人。”[14]
按照我国学者对“成人”的这一界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大多数为成人。第一,占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群体很大比重的高考失利生应被视为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之初,考生基本都来自在职人员,当然都是成人。因此,这时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成人教育性质没有任何争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那些被“文革”耽误的在职成人的学历补偿教育需求基本得到满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中应届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者迅速增多,这使人们开始质疑甚至否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人教育性质。也可以说,应届高考失利生又来参加自学考试者是不是“成人”就成为最核心的问题。笔者以为,这部分高考失利学生符合“成人”的标准。首先,他们在生理上已经达到成熟,在法律上也大多具有了国家规定的完全责任能力。其次,他们被社会认可为“成人”。尽管这部分学生与通过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生在生理年龄和人生阅历上有着极大的相似,但由于他们没能通过高考进入普通高校继续学习,社会上一般把他们看成是进入社会的成人,而不再把他们看成是未进入社会的学生。因此,以现在自学考试考生中有较多的应届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者作为否定其是成人教育形式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其实,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反证这个观点:在我国当前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同样包括很大一部分这种身份的学生,只是不是全日制学习而已,他们当然被视为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而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第二,在职人员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群体中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激增、职业变动的频繁,特别是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的到来,使单一的阶段性学历教育文凭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已获得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在职人员也必须不断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此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在仍要继续发挥其最初就具有的学历文凭的补偿功能,因为在在职人员中,还有不少人需要提高自己的学历水平。事实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终身教育立交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终身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从最初单一的学历文凭教育发展成为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一种教育形式,在职人员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原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2011年年会暨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30周年发展论坛的讲话中指出,自学考试的“服务对象定位为以在职继续教育为重点,兼顾高中毕业生和各类在校生”,自学考试“考生群体中社会在职人员的比例逐步增加,2010年已经占到62%”。[15]当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受教育主体是成人,并不是说全部,是因为其中确实有一部分考生不属于“成人”范畴,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