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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4年11月02日 14:01 来源:《外国教育研究》2014年5期 作者:江夏 字号

内容摘要: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且有待完善,而英国学前教育督导植根于其历史悠久的教育督导制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从割裂分散逐渐走向系统整合,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儿童发展为核心的学前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促进机构改进和发展为主的学前教育督导职能,借助市场竞争机制的学前教育督导运作模式。

关键词:英国;学前教育;教育督导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江夏(1986- ),女,湖北十堰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江苏 南京 210097

  内容提要: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且有待完善,而英国学前教育督导植根于其历史悠久的教育督导制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从割裂分散逐渐走向系统整合,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儿童发展为核心的学前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促进机构改进和发展为主的学前教育督导职能,借助市场竞争机制的学前教育督导运作模式。

  关 键 词:英国 学前教育 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教育行政的重要功能,关系到整个教育行政体制的效能。[1]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制度自1986年才恢复重建,整个督导体系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学前教育督导长期以来更是缺乏足够的关注。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历史悠久,在170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诸多有益的经验,植根于其上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其中不乏值得借鉴之处。

  一、从分散割裂走向系统整合的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

  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和一国整体的教育督导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其学前教育管理制度息息相关。虽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839年就首次任命了两名女王督学(Her Majesty’s Inspectors),并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涵盖多个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督导制度,但是由于直到20世纪中期,学前教育才真正成为英国政府决策关注的领域,[2]因此其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其整个的教育督导制度,并且在建立之初呈现出分散割裂的问题。

  这种分散化,首先体现在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督导体系。在2001年之前,英国学前教育主要由150个地方当局负责监管和督导,各地设置不同的标准,并采用不同的方式监管和督导。[3]虽然自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Act 1988)颁布之后,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不断增强,但由于学前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国家层面上缺乏对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计划、财政来源和监督体制等系统、清晰的组织与制度安排,因此也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限不清,组织管理比较混乱。[4]分散化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和监管差异明显,特别是保育机构和教育机构之间的督导往往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学前教育督导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这主要是由于英国的学前教育机构类型多样,历史上就存在保教分离的传统,0-3岁的服务主要是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而3-5岁的服务则由教育部门负责,导致保育和教育之间不能协调发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

  自布莱尔(Blair)执政开始,英国学前教育的管理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其学前教育督导也从分散化逐步走向统一。

  首先是将原本分散于各个地方当局的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统一至专门的教育督导部门。2000年颁布的《儿童保育标准法案》(The Care Standards Act 2000)将儿童保育机构的监管以及督导职责从地方当局移交给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简称Ofsted),这是一个非部委性质的政府部门(Non-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专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但其领导者——女王总督学(Her Majesty’s Chief Inspectors)却是副部级,他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向教育大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事项的建议,[5]并可自行决定以合适的方式公开发表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且任何人都不能更改其报告内容,从而使督导工作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为了更好地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督导工作,2001年秋季成立了教育标准局早期阶段指导委员会(Early Years Directorate)。

  其次是保育教育逐渐融合,各类型的保教机构被纳入统一的督导体系中。2000年时,保育和教育被统一划归为教育就业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主管,随后颁布的《每个儿童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儿童法案》(Child Act 2004)、《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 2006)等法案文件均强调“保教一体化”的理念。2007年4月,教育标准局更名为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仍然简称Ofsted),新的机构整合了许多过去独立的督导机构的工作,包括过去的教育标准局、社会看护督导委员会(Commission for Social Care Inspection)、成人教育督导以及儿童和家庭法院顾问与支持服务中心(Children and Fami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的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各类学校、学院、教师培训、儿童保育、儿童社会照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为形成统一的学前教育督导体系提供了组织保障。

  除此之外,2008年英国政府发布了《早期奠基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简称EYFS),这一文件取代了过去的《0-3岁很重要》(Birth to Three Matters)、《基础阶段课程指南》(Curriculum Guidance for the Foundation Stage)以及《8岁以下儿童日托和看护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 for Under 8s Day Care and Child Minding),[6]为早期阶段不同机构的督导提供了一致的标准。自2008年9月起,所有的私立、志愿性、独立学校以及为0-5岁儿童提供服务的早期教育机构,不论其规模、类型和资金来源,都开始接受Ofsted早期阶段登记处的注册,[7]并使用一个统一的早期评估表来进行督导,以确保不论哪种学前教育机构都能以同样的方式来评估。[8]

  至此,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逐步与其教育督导制度保持一致,更加系统化、标准化、统一化。

  二、英国现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一)以儿童发展为核心的学前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标准局遵循的首要价值就是将儿童和学习者置于首位。在学前教育督导中,督学始终贯彻这一核心价值,他们的角色并不是判断机构采用的首要教学方法是什么,而是评估机构在早期奠基阶段是否对儿童的福利、学习和发展要求等方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注儿童是否通过帮助达成了“健康、安全、快乐和成就、做出积极的贡献以及获得经济上的福祉(Well-being)”这五个目标。除了达成这五个目标,从2008年9月开始,Ofsted在实际的督导中便开始根据“早期奠基阶段框架”(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进行督导,它要求督导遵循的是四个不同但是却互补的主题:独一无二的儿童、积极的关系、有利的环境、学习和发展,[9]而这与之前的五个目标又是一致的。

  从督导关注的重点中可以发现,儿童的发展始终被置于最为重要的位置,为了完成督导工作,督学往往要做出四个最主要的判断:机构对儿童在早期奠基阶段中需要的满足;领导和管理上的有效性;质量;早期奠基阶段儿童的发展结果。这四个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儿童的发展。在实际的督导中,督学将根据这四方面规定的具体指标进行评估(详见表1)。

  (二)以促进机构改进和发展为主的学前教育督导职能

  英国的学前教育督导担负着两种职能,一方面发挥着评价、监督、反馈等作用,另一方面则十分强调通过督导来促进学前教育机构的改进和发展。这就要求督学不仅仅是要对机构的等级作出判断,还要指出机构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和支持机构不断改善。因此Ofsted要求每一个督学都应当是学前教育领域的专家,并坚持最高的专业标准,[10]在督导中,督学要基于他们从实践中观察收集到的数据作出专业判断,以提供可以被家长、学习者和工作人员信任并使用的督导报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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