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职业教育责任属于企业最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有内外之分。研究发现,企业将内生责任前置到职业院校,转化为外部责任,成为当前政策环境下校企合作的契合点和有效途径。这种途径以订单培养为具体实施形式,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还使其争取了相应权利,积累了社会资本,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成为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
关键词:企业职业教育责任;责任前置;权利;校企合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聂伟(1981-),男,江苏邳州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
内容提要:职业教育责任属于企业最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有内外之分。研究发现,企业将内生责任前置到职业院校,转化为外部责任,成为当前政策环境下校企合作的契合点和有效途径。这种途径以订单培养为具体实施形式,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还使其争取了相应权利,积累了社会资本,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成为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
关 键 词:企业职业教育责任 责任前置 权利 校企合作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现代职业教育中企业责任的实现机制与评价研究”(编号:14BGL127),主持人:霍丽娟。
无论是在职业教育实践领域,还是学术研究领域,都普遍认为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困难重重,但笔者深入调研发现,有的企业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成效显著。究其原因,企业在与职校合作过程中找到了利益结合点和平衡点,使二者资源互补、和谐共生,促成了紧密合作。
一、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界说
在学术研究中,人们常会用到“企业职业教育责任”,但概念具体何指,大都闪烁其词。为此,界定“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就成为论说的前提和基础。
(一)概念界定的逻辑脉络
教育属于一种社会现象,界定“企业教育责任”可借助于“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教育责任”就是将“社会”中的“教育”这一现象离析出来置于“企业”中予以界说,即企业担有的对员工以及利益相关者进行教育的责任。于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教育,也就使企业具有了教育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而企业进行的教育活动基本上都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可以认为企业教育责任就是职业教育责任。循此逻辑,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就是将职业教育这种社会现象置于企业社会责任中得到的映射和反映。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划分
美国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卡罗尔(Archie B.Carroll)认为,企业对社会具有经济、法律、伦理道德以及自愿等四种责任。[1]追求利润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最根本的责任。企业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将其以合理的价格售卖出去,获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尽到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在社会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框架下运作,故有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是企业责任的强制部分。第三是伦理责任,要求企业去做正确、正义或公平的事,“涉及那些不被法律所强制,但却为社会成员所期望(expected)企业去承担的责任”,由此成为最具争议性的责任,在“企业—社会”关系中的很多争论也都集中于此[2]。这种责任也被认为很难定义、难以解释,形成了“灰色地带”(gray area)。第四个责任被称为自愿、自由或者慈善责任,这种责任被贴以“慈善”标签,为社会“所渴望”(desired),但企业可以“自由裁量”(discretion),比如对教育、娱乐或者文化等方面的贡献。而且,与伦理责任相类似,企业的自愿责任不是强制的,仅仅是企业“应该”(should)去做。卡罗尔认为,这四种责任尽管在经济和社会取向之间没有清晰的分野,但是四个部分排序的优先性还是比较清楚的,而且每种责任的优先性排序与其重要性权重相一致,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责任四个部分之间的比例大致为4∶3∶2∶1[3]。(如图所示)

图1 企业四种社会责任比例示意图
将职业教育责任置于卡罗尔的分类法之中,可以发现它既不属于企业经济责任的范畴,不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不属于法律责任,不适用法律强制执行;也不属于伦理责任,企业不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会得到伦理或道德上的谴责,也无从惩罚;但属于最高层次的自愿责任,这是企业公民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是其责任感强弱的最直观表达。责任层次越高,与企业生存的关系就越疏远。所以,在现实中企业职业教育责任体现得并不充分,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层次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五个层次,高级需要是一种较晚的种系或进化发展较晚的产物,越是高级的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就越不像其他需要那样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推迟。但是,高级需要的满足比低级需要的满足更接近于自我实现,而且,高级需要的发展有赖于低级需要,一旦其牢固建立,就可以相对独立于低级需要[4]。企业的需求层次与人的需求相类似,职业教育责任作为企业发展较高阶段的需要,一经树立,就会稳固地发展,且呈上升态势,不会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