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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剖析 以十三陵文物被盗案为例
2017年06月26日 14:17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李明凤 字号

内容摘要:一、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构成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由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和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两类责任体系构成。2.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体系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体系是指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职能以外的,负有保障文物安全义务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所应承担的文物安全职责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其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与文物安全保护相关的责任的总和。2.保护管理机构的直接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文物安全管理职责是否直接作用于被管理对象,分为保护管理机构的直接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关键词:安全管理;职责;十三陵;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管理机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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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被媒体大量报道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三陵思陵两个石烛台文物被盗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虽然公安机关仅用18天便侦破案件追回了被盗文物,但本案的发生原因及追责程序仍然牵动着人们的神经。本文以十三陵文物被盗案为例,对当前我国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进行剖析,以梳理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构成、特点及分类,探讨文物安全追责的原则和尺度。

  本文论述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特指,在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框架下,行使文物安全管理权能、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责任之间既相互协调牵制,又相互统一的责任体系。

  一、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构成

  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由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和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两类责任体系构成。

  1.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体系

  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体系是指承担文物安全保护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社会管理所形成的彼此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分工明确的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的总和。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行使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第九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文物安全。可见,文物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在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履行文物安全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其他行政部门的文物安全责任是根据其部门职责范围来承担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规划、住建、财政、工商、海关、水利、林业、宗教等部门,都应当依法认真履行其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确保文物安全。

  2.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体系

  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体系是指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职能以外的,负有保障文物安全义务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所应承担的文物安全职责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其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与文物安全保护相关的责任的总和。当发生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时,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公安机关行使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承担着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承担着依法追究文物犯罪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对文物刑事案件的罪犯予以刑事处罚。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其生产、生活过程中与文物保护发生交叉时,便会形成保护文物的法定义务,须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或农业生产、生活建房中发现文物的,都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为地下埋藏的文物依法属于国家所有(除非能够证明为祖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和藏匿。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从这一意义来说其具有不确定性。

  文物安全行政管理和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两类责任体系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3.十三陵文物被盗案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构成

  十三陵是国务院于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加强对十三陵的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1981年6月,国家专门成立了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作为昌平区(原昌平县)人民政府的正处级派出机构,负责十三陵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统筹管理工作。办事处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为十三陵设置的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其依法行使十三陵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昌平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文委)负责。同时,向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昌平区文委向北京市文物局负责,北京市文物局向国家文物局负责。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承担十三陵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向其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昌平区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十三陵文物安全的行政管理责任。

  十三陵思陵两个石烛台被盗已久,但未能及时进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程序,而是被文物保护志愿者个人发现,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破获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随后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这里所产生的文物安全责任均为非文物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但其对保护十三陵文物安全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分类

  1.责任实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

  以是否正确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能和实现文物安全管理的社会效益将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分为责任实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在各个主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出现的文物安全管理各项职能有效衔接,社会效益十分理想的状态,形成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实现体系。在各个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时,介入了某种因素或履行职责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时,所出现的文物安全管理秩序被打断或中断的状态,未能实现文物安全管理的法益追求,依法进行的责任追究,形成责任追究体系。

  十三陵文物被盗案正是由于思陵两个石烛台文物被犯罪分子盗窃从而中断了文物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引起了文物安全的危害,所以进入了责任追究体系。目前,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党政和文物安全主要负责人已有6人受到了免职等处分,有关纪检部门表示后续还将严肃处理。

  2.保护管理机构的直接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以文物安全管理职责是否直接作用于被管理对象,分为保护管理机构的直接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前者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履行的日常文物安全看护、隐患整改落实、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上报等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后者指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文物安全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督促、检查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保护管理机构或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文物保护法和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行政决定的有关情况;指导、督促其达成文物安全管理的行政目标;制定行业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方针等。

  保护管理机构的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属于执行性行政的范畴,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于督导性行政的范畴。前者的安全责任直接作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后者是通过访视、查询、督察和检查等方式来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的。

  办事处对十三陵文物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发现思陵文物被盗后,负有及时上报的义务,但其瞒报思陵案发情况长达近9个月之余,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立案查处,侦破案件,追回被盗文物,因此,其行为违法,应承担未履行职责的不利法律后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对立案侦查,追回被盗文物负有督促、指导等监督管理义务。

  3.文物安全行政责任与文物安全司法责任

  根据承担文物安全责任的主体之不同,分为文物安全行政责任与文物安全司法责任。前者属于行政管理职责的范畴,后者属于国家司法职责的范畴。文物火灾事故、文物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时,行政责任需要与司法责任紧密配合、无缝衔接,才能确保受到损害的文物安全法益及时被修补并回到正常行政管理秩序中来。

  十三陵文物被盗案处理中,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及时立案侦查,北京市文物局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工作,组织文物鉴定专家进行现场被盗文物勘查和鉴定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供鉴定评估报告,至4月7日案件侦破,追回被盗文物,无不体现了文物安全行政责任与司法责任的紧密配合和良好效果。由此可见,在打击文物犯罪中,做好行刑衔接非常重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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