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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推进文化立法
2014年12月02日 09:34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方标军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

关键词:文化立法;文化部门;公共文化;四中全会;文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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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依法治国文化部门同样有义不容辞重要职责

  文化系统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战线,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部门,肩负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双重使命。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文化部门责无旁贷。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发挥文化部门主阵地、主渠道、主力军作用,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着力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大力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努力创作出更好更多的文艺精品,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完善的文化法律制度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至关重要。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动,也需要法治保驾护航。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文化领域的主张上升为法律法规,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具体的遵循。目前我国、我省文化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制约了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我们要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推动一批重要文化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文化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更加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作出努力。

  文化部门作为政府负责文化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需要按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为此《决定》提出采取一些重要措施,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按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重点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和公正执法水平。

  二、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

  近年来,文化系统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先后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体系。《决定》特别提到的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以及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中。

  尽管如此,我国现阶段文化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数量偏少。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偏小。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

  二是层级较低。能够称得上法律的,只有“三法两决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三是质量不高。少数法规规章调研不够,内容脱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出现了“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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