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毛泽东不仅关注集体所有制内部的过渡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同时关注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必要性、特点也进行了具体分析。毛泽东的所有制理论,为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目标,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建构规定了方向,社会主义改造正是基于毛泽东的所有制理论展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建构的目标也是依据毛泽东的所有制理论来定位的。1958年 11月,毛泽东在对《十五年社会主义建设纲要四十条》初稿进行修改时强调:我国人民面前的任务,是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逐步地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逐步地使不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
关键词:毛泽东;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过渡;个体所有制;共产主义;生产资料;个体经济;农民;生产队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陈金龙,华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陈金龙(1963 - ),男,湖南益阳人,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共党史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内容提要:毛泽东在选择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时,既强调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也给个体所有制留下了一定生存空间。在毛泽东看来,所有制的变革,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观念更新、劳动方式的变革具有推动作用。毛泽东不仅关注集体所有制内部的过渡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同时关注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必要性、特点也进行了具体分析。当然,毛泽东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存在局限,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实践也出现了偏差,但其历史地位不能否定。
关 键 词:毛泽东/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功能/过渡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5-0008-06
就狭义而言,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可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设想,结合中国国情,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结构、功能、过渡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诠释,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和变革奠定了理论基础。毋庸讳言,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存在局限,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的实践也出现了偏差,由此导致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变迁中的曲折。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结构
所有制结构,是指一个社会存在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结构的基本思想。《共产党宣言》公开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1]45-46。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消灭私有制并非马上行动,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经过不断调整还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没有走到需要立即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地步;公有制是建立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之上的,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人人所有的真正的个人所有制。不过,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提出任何关于未来社会的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苏联建立了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但忽略了所有制形式的多层次性以及与生产力的适应性。毛泽东在选择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时,在强调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定个体所有制存在的必要性,而是给个体所有制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建立起来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和基础。1953年10月,毛泽东明确表示:“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2]295国营经济由国家直接经营,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财产产权,实质上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尽管当时从数量上来看,国营经济并不占优势,但从掌控的产业和领域来说,国营经济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1954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强调: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以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2]326-327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赎买方式,将工商企业由资本家所有转变为全民所有。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民所有制仍局限于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未能覆盖更多的行业和领域。1958年11月,毛泽东在论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问题时坦承:“现在我们的全民所有是一小部分,只占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的一小部分。”[3]438力图扩大全民所有制的覆盖范围,是毛泽东一度产生急于过渡的重要原因。那么,全民所有制如何衡量?在毛泽东看来,“全民所有制的集中表现要能调拨,不能作全国的调拨,不能算是全民所有制。”[4]495同一时期,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也说:“要调拨的东西,必须无条件的调拨,才算是全民所有制。不能服从全国的调拨,不能算是全民所有制。”[5]55可见,毛泽东主要以能否调拨作为判断是否全民所有制的标准。而之所以能调拨,原因主要在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产品为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主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构成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经历“一大二公”的曲折后,三者之中,毛泽东更看重生产队所有。1959年2月,毛泽东在与河北省委、天津市委负责人谈话时说:“现在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公社集体所有一小部分,生产队集体所有大部分,也就是基本上是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4]5973月15日,毛泽东在写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的《党内通信》中申明:“《郑州会议记录》上所谓‘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队,即原高级社,而不是生产大队(管理区)。”[6]29因此,在毛泽东的理念中,集体所有制主要是生产队集体所有,如此,将所有与使用、生产结合在一起,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3月17日,毛泽东在写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的另一封《党内通信》中,还要求各地讨论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问题。他说:“应当讨论除公社、管理区(即生产大队)、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三级所有、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之外,生产小队(生产小组或作业组)的部分所有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王任重、陶鲁笳两位同志提出来的。我认为有理,值得讨论。”[6]32在3月25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再次提出生产小队部分所有制问题要大家讨论。他说:“小队的部分所有制,有几个省充分注意了,有些省现在还没有充分注意这个问题。小队搞不好,公社也不行,因为事情都要通过小队去办。”[7]935这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形成的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反映了毛泽东在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即除人民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外,还有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所有制和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所谓生产小队,它的规模大体相当于初级社,承认小队部分所有制,意味着毛泽东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思考更加现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