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级差地租理论;土地承包权;农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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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研究了地租问题,其中有许多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一般规律的分析,如地租形式演进的机制、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的关系、土地资源配置的特点及使用流转中的利益关系等,这些理论对诠释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变迁趋势及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 键 词:级差地租理论;土地承包权;农地流转
作者简介:杨沛英(1953—),男,陕西大荔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三农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自从土地承包到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以来,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步伐日渐加快,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凸现,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内容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转让、转包、出租、抵押、入股联营、地块互换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加以解决。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研究分析了土地及其产出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和利润再分配过程,揭示了农业部门不同于其他经济部门的本质特征,与当前中国农业生产领域及土地资源配置中的许多实质问题密切相关。认真研究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正确处理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和流转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与我国农地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任何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744资本主义地租就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资本主义农业中租地农业资本家经营面积相同质量不同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这就表现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有两种形式: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表现为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级差地租I)。而连续追加投资于同一块土地形成的不同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称之为级差地租第二形式(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的区别,在客观上是由于对土地的两种不同投资方法引起的。级差地租I,是以不同地块的肥力和位置的差别为条件;而级差地租Ⅱ,除了这种差别外,还以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2]750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下级差地租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时,讲了两个因素。一个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即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土地距离市场的远近,以及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而引起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另一个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即在土地有限的基础上形成的土地经营的资本主义垄断。马克思假定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一样,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售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农业资本家才能获得平均利润,从而才肯投资于农业。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一部分农业资本家租种了优、中等地,就会排斥其他资本家再利用它,而其他资本家只能在劣等地上进行耕种。在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下,种植劣等地的资本家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样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必须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农业资本家把等量资本投资在优等地和中等地上,比投资在劣等地上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便形成了优等地和中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劣等地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在平均利润之外,还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交纳给土地所有者。这就是级差地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根源。在农业中,只有当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同时与土地经营的垄断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级差地租才会形成。
首先,级差地租产生的自然条件
第一,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带来的级差地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能够不断地提高土地的人工肥力,各类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可以逐渐改变。但是,人们不可能完全改变土地的自然肥力。对于土质、降雨量、气温等气候条件的差别,人类在一定的时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是长期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土地级差收入也是存在的。下面以陕西境内汉水、渭河、延河流域可灌溉农田粮食作物产量与收益情况作一比较,看看因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造成的级差收入状况(见表1,数字是作者依据经验数据为逻辑推理需要而设定的)。
从表1可看出,投资于汉水流域水浇地的等量投资,可以获得比延河流域水浇地多260元的收益。就其所涵盖的普遍意义而言,也可以说耕种优等地的农户要比耕种劣等地的农户每亩要多收入260元,投资于劣等地的等量投资比优等地要损失260元的经济收益。
第二,从土地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来看,级差收入现阶段依然存在,而且由于运输成本的上升变得更加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加快,新兴工业区和新建城市不断涌现,城镇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使原来农产品产地与消费市场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另外新建了大批商业网点和批发市场,使农民销售农产品更加方便,但由销售距离而引起的土地级差收入依然存在。
我们假定同一纬度上不同地区的土地肥沃程度相同,土地产出一样多,但由于距离市场远近不同,把农产品从生产地点运到销售市场要付出的运输费用会完全不同,从而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也会不同。距离市场最近的农民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边远地区的农民会造成经济损失。按吨公里0.8元运价计算,离市场200公里外的地区每吨农产品要支出160元运费,而距离市场仅10公里的近郊地区,支出的运费每吨只有8元(不含装卸费),两相比较收入差距152元。从陕西关中地区土地出租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收入差距也是较为可信的。例如,西安市近郊土地出租每亩年租金在600元以上,而距离西安160公里的澄城县,每亩年租金平均不到200元钱。
第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对土地追加投资,投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差别也是存在的。这决定了各农业生产单位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集约化水平不同而引起土地产出率的不同,各农户之间会因为投资的不同而产生的额外经济收益或额外经济损失,由此会造成土地级差地租的第二种形式。例如,农民在粗放经营条件下,每亩地投资200元,生产1000斤农产品,每斤农产品价格0.46元,平均利润率为30%,200元投资得60元。在集约经营条件下,农民追加投资200元,结果多产出800斤农产品,出售得368元,扣除了成本和平均利润后,获得收益108元(368-200-60=108)。这108元就是由于集约化程度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益。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讲的级差地租产生的三个自然条件,在人类不同社会制度下,都是客观存在的。马克思说的级差地租发生的自然条件,也是社会主义下级差地租发生的自然条件。这是因为,资本主义下的级差地租和社会主义下的级差地租,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的物质基础(即马克思说的潜在的级差地租)都是一样的,都是劳动和土地结合过程中产生的级差劳动产品。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土地转租现象,其利益补偿也表现为地租和级差地租形式。所以,社会主义下土地级差地租发生的自然基础,依然是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土地距离市场位置的差别和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差别。
其次,土地级差地租发生的社会条件和原因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社会原因时,着重讲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土地的有限性和社会对农产品的绝对需要;另一个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马克思认为土地是商品,但与一般的商品性质有所不同,他指出:“资本化的地租会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以及土地会和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的事实”[1]733。土地的一般商品属性决定了土地让渡和转移过程中要有利益补偿。他同时指出,自然形式的土地虽然没有凝结人类劳动,不是商品,但由于土地供给缺乏弹性,具有垄断性,导致了地租的产生,从而使自然土地这种无价值的东西取得了价格形式。马克思的这些分析,对我们理解当前中国土地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土地的有限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的有限性无疑是存在的。我国建国以来虽然开垦了几亿亩土地,但由于工业建设和城市用地,由于人口的盲目增长,使土地有限性而带来的矛盾不仅没有缓和,而且变得更为突出。人均耕地面积由解放初的人均2.7亩下降到2004年的人均1.4亩。截至2004年,人均占有粮食只有430多公斤。同时,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需要将愈来愈大,而可供开垦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的有限性问题不可能消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一切农业资源,不仅要耕种优等地和中等地,而且要耕种劣等地。这样,就出现了级差地租产生的第一个社会条件,即社会对农产品的刚性增长要求人们必须利用所有的土地资源,而土地的肥沃程度在客观上是不一样的。
第二,土地的垄断经营。在我国现阶段,显然不存在西方式的土地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但土地一般经营垄断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把所有的土地都管起来全国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必然要分成各个不同的生产单位来管理。现阶段便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和支配,多数农户仍保守地、平均地守护着自己的承包地,这是一种新型的类似于所有权的经营垄断。从积极意义上说,这种垄断排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主和农业资本家的双重剥削,改变了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者分离的情况。从消极方面看,却保留了土地垄断经营,反而使土地的垄断性更牢固了。这种新型的土地经营垄断的存在就是现阶段地租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那些占有优等地的农户还能够利用优越的土地生产力在土地转租中得到更高的地租,从而获得更多的级差收益。这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的土地经营垄断实现自己所有权和经营分配权的一种经济形式。它虽然不同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所包含的雇佣剥削关系,但经济内涵是一样的。
马克思曾经认为,在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存在土地的级差收入的。他说:“较劣土地所费的劳动量,无论如何不会像在资产阶级社会一样发生作用。以致对较优地(的产品),也必须有更多的劳动作为报酬。宁可说四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三级土地,三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二级土地,最后,二级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将被用来改良一级土地;所以,全部由土地所有者吞食的资本,将被用来使农业的劳动平均化,并减少农业上使用的总劳动量。”[2]
马克思讲的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指的是:(1)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没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之分。(2)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我国当下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多种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长期存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势必要长期存在的社会主义。这就使得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打上价值量的标记,使得土地的级差收入有可能通过级差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级差地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存在,不仅有其直接的社会原因,而且还有其存在的经济土壤和经济机制,这就是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