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治国思想;治国;社会主义法治;治国方略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经1997年十五大,再到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逐渐达到了至高的境界。
依法治国思想的历史渊源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根本性战略性的指导原则。人民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照什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历史课题。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成为科学,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在革命胜利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展开,列宁开始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不过,列宁没有明确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未曾解决领袖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开始了自己的思考和探索。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谈话时曾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作为跳出人亡政息“周期率”的根本办法。1954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负有特别的责任;而且,共产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党的八大报告认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左”的思想泛滥,逐渐形成了个人独断专行的局面,最终导致10年“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制的灾难性后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酝酿依法治国方略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至1986年7月,党开始认识到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将完备的法制确定为现代化的目标之一。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酝酿阶段。
1987年中共十三大前后至1991年底,党明确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党法分开,从而解决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现象,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萌芽的产生。
1992年至1996年,以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为指针,党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确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强调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实行以法治国。这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
1997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